任何事件都是有風險的,不管是可以預見的風險還是潛在的暫時沒有預見的風險。同樣,訴訟程序也是有風險所在的,並不是走到法院的司法程序就是一帆風順,所有訴求都是會被支持的。那麼都有哪些風險呢?又該如何避免呢?爲了讓大家充分了解訴訟風險,預知可能的裁判結果、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使大家能夠明明白白“打官司”,以便在起訴前或訴訟過程中認真權衡,謹慎選擇訴訟手段,正確行使訴訟權利,減少或避免訴訟風險、不必要的訟累和經濟損失,下面咱們分類說明。

①首先,準備起訴走法院程序的,應該先看下你的糾紛是否在訴訟時效內,訴訟時效是法院保護支持你的訴求的時間限制,法律不保護懶惰的債權人。現在一般的民事糾紛的訴求都是3年的訴訟時效,特殊的訴訟時效有1年比如人身傷害糾紛或者3年的比如環境污染糾紛,最長的不動產的訴訟時效是20年。救濟途徑就是算好時間,在訴訟時效到期前立案起訴,或者中斷訴訟時效的計算,不如借款糾紛中,可以向對方主張債權,只要有主張的行爲,就會導致訴訟時效的中斷,當然你的主張的中斷訴訟時效的行爲要保留相應的此證據立案時提交。

②訴訟費用的繳納。一審立案的話有7天的訴訟費用繳納期限,二審上訴的話也是有7天的上訴費繳納的期限,這些費用法律規定是敗訴的人承擔,但是需要原告或者上訴人先行墊付的,也就是說你只要啓動訴訟程序,都是需要有相應的“投資”的,且有可能你的訴訟費是要不回來的,一旦你的證據不足以支持你的訴求,就會敗訴,訴訟費用就要自己承擔。

③送達的風險,法院受理的條件其中一條就是有明確的被告,可以送達的地址,不然法院的程序是無法進行的,即使運用最後的送達方法---公告送達,也是需要被告的戶籍信息的,但是公告送達是需要60日的公告時間,且每一步的程序都需要公告,這樣一個程序下來的話至少要耗費將近一年的時間,不僅浪費你的時間,也是浪費訴訟資源。

④執行的風險。我在在執行財產中你要知道什麼一篇中也講到,執行是法院的最後程序,也是最後的畢竟程序,之前的所有審理程序都是爲了最後的執行,除非只是爲了賭一口氣,掙一個理,只是要一紙判決書,所以在準備訴訟立案之時,就應該考慮都最後的執行,先行保全對方的此財產,且最高院在一起司法判例中也明確了,即使最後官司輸了,保全的風險也是不一定非要承擔,因爲輸了官司不一定是保全錯誤,官司的輸贏是證據決定的。查詢對方財產,起訴立案時保全財產是一定要做的事。

以上的風險只是起訴中最常見的風險,要相信每件事都是有利有弊,其他的風險也是伴隨着事件的發展而潛在的,所以,任何事都是要三思而後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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