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3日,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沭阳县人大常委会原主任王庚绪受贿案,对被告人王庚绪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对受贿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王庚绪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

2008年至2018年,被告人王庚绪利用担任宿迁市农工办主任、沭阳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兼任沭阳县梦溪植物园建设工程指挥部总指挥、沭阳县老城区改造工作指挥部总指挥的职务期间,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索取、收受吴光中、徐力、鲍金业等人所送财物,合计美元1000元、人民币3468854元。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庚绪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王庚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认罪悔罪,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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