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3日,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沭陽縣人大常委會原主任王庚緒受賄案,對被告人王庚緒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五萬元。對受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王庚緒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

2008年至2018年,被告人王庚緒利用擔任宿遷市農工辦主任、沭陽縣人大常委會主任兼任沭陽縣夢溪植物園建設工程指揮部總指揮、沭陽縣老城區改造工作指揮部總指揮的職務期間,爲他人謀取利益以及利用其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爲,爲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後索取、收受吳光中、徐力、鮑金業等人所送財物,合計美元1000元、人民幣3468854元。

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被告人王庚緒的行爲構成受賄罪。鑑於王庚緒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具有坦白情節,當庭認罪悔罪,退出全部違法所得,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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