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江蘇省電力公司原總經理費聖英貪污、受賄一案,以貪污罪判處被告人費聖英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費聖英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查扣在案的財物依法處置,對費聖英貪污、受賄違法所得繼續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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