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26日,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江蘇省電力公司原總經理費聖英貪污、受賄一案,以貪污罪判處被告人費聖英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費聖英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查扣在案的財物依法處置,對費聖英貪污、受賄違法所得繼續追繳。

青島中院審理查明:

(一)貪污罪。2005年至2008年,被告人費聖英在擔任江蘇省電力公司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報銷個人消費發票、簽訂虛假居間合同等方式,侵吞本單位及下屬單位公款共計人民幣3341萬餘元。

(二)受賄罪。1999年至2016年,被告人費聖英利用擔任江蘇省電力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的職務便利,爲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業務承攬、投資入股、公司經營等方面提供幫助,費聖英單獨或夥同他人、通過配偶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0540萬餘元。

青島中院審理認爲,被告人費聖英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佔有公共財物,其行爲構成貪污罪,且數額特別巨大;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爲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費聖英一人犯數罪,應予並罰。費聖英受賄犯罪數額特別巨大,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鑑於其在接受調查期間主動交代了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實,積極退贓,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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