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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4日上午9時,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不公開開庭審理金哲紅(曾用名金哲宏)故意殺人案,法庭針對金哲紅是否故意殺人展開調查。庭審持續3個多小時,檢辯雙方一致認爲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法庭沒有當庭宣判。

不公開庭審

24日上午,吉林省高院118法庭內,又一場決定金哲紅命運的不公開庭審正在緊張地進行着。

在此次開庭審理的10天前,即10月15日上午,吉林省高院曾召開金哲紅殺人案再審庭前會議,金哲紅的辯護律師李金星、襲祥棟以及再審公訴人蔘加會議。金哲紅在監獄通過遠程視頻參加會議。庭前會議就管轄、迴避、非法證據排除、申請調取新證據、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等問題進行了討論,法院聽取了檢辯雙方意見。檢辯雙方就程序性問題基本達成一致意見。檢方認爲,吉林省高院對金哲紅案作出再審決定是有道理的。審判長稱,開庭將圍繞金哲紅是否故意殺人展開調查。

12時37分,參與金哲紅再審案件的3名檢察官從吉林省高院大樓走出。緊隨其後,李金星、襲祥棟也走出法院,兩位律師立即被衆人包圍。

“此次開庭持續3個多小時,公訴人認爲‘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表了建議吉林省高院儘快糾正的督促意見。”李金星說,此次再審是以不公開庭審的方式進行,沒有當庭宣判,但金哲紅案控辯雙方的意見一致,都認爲“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辯護人認爲,金哲紅沒有殺害被害人的事實,因爲金哲紅不具有作案時間。”襲祥棟說。

金哲紅案始末

此前,《法制日報》記者就與金哲紅的代理律師襲祥棟取得聯繫,他提供給記者一份詳實的案件材料。

1995年

吉林省永吉縣20歲少女李某遇害,27歲的金哲紅被鎖定爲犯罪嫌疑人。此後,金哲紅案經歷了3次一審,兩次發回重審,4次被判死緩,被媒體稱爲“吉林版叔侄冤案”。

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書稱:1995年9月10日17時許,金哲紅送租乘其摩托車的女青年李某去雙河鎮,途中欲與李某發生兩性關係。金哲紅用摩托車將李某帶到雙河鎮新立屯北沈吉鐵路附近,與李某發生了兩性關係,當李某向金索要錢時,遭到金哲紅的拒絕。李某以去公安機關告發相要挾,金哲紅唯恐事情敗露,遂將李某按倒在地,用雙手猛掐其頸部,將其致昏。金哲紅認爲李某已死,便將李某拖至鐵路南側路基下一溝內掩埋,後逃離現場。

1996年11月9日

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金哲紅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金哲紅不服,提出上訴。

1997年12月1日

吉林省高院將案件發回重審。

1998年8月4日

吉林市中院再次認定金哲紅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金哲紅再次提出上訴。

1998年10月21日

吉林省高院再次將案件發回吉林中院重審。

2000年5月

吉林市中院判決認定金哲紅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隨後,金哲紅第三次提出上訴。

2000年8月

吉林省高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金哲紅以其沒有殺人,應無罪釋放爲由,再次提出申訴。

2012年3月

吉林省高院駁回申訴,金哲紅仍不服,繼續申訴。

2018年3月26日

吉林高院決定再審該案,高院複查認爲,原生效判決、裁定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決定另行組成合議庭再審。

案件諸多疑點

“在本次開庭過程中,我們提交了新的材料,金哲紅案中騎行的線路地圖,可以證明案中的口供有多處矛盾。”襲祥棟說,1997年12月,吉林省高院第一次將金哲紅案退回吉林市中院重審時,曾發函要求吉林市中院查清五大問題:

一、作案動機是什麼?二、作案的第一現場在哪裏?三、能否確定被害人死亡的具體日期?四、卷中公安機關法醫鑑定情況說明記載,從胃內飽滿程度,胃內容物較完整程度分析,被害人李某在最後一頓飯後半小時至一小時後死亡,被害人李某最後一頓飯在哪喫的,喫的什麼以及飯後到被害期間的行動過程搞清楚。五、應進一步確定被告人是否有作案時間?

“但這些疑問至今沒有得到解決。” 襲祥棟說。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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