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草案規定,中小學校學生在上課時有用硬物投擲他人、推搡、爭搶、喧鬧、強迫傳抄作業等違反學校安全管理規定行爲,尚未達到給予紀律處分情節的,任課教師應當給予批評,並可以採取責令站立、慢跑等與其年齡和身心健康相適應的教育措施。草案專門設立“校園安全管理”一章,對出入校園、學生接送、教學和校際活動等方面的安全管理措施給予規定,並明確學校應當建立家校共建機制,各級政府應當支持和督促完善校園安全管理平臺體系建設。

原標題:廣東擬規定:學生調皮老師可依法“罰站”

文/羊城派記者 侯夢菲

9月24日,廣東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首次審議《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草案對學校校園內部安全管理、校園周邊的安全管理等問題進行明確。

熊孩子上課喧鬧,老師或可依法“罰站”

對於違反學校規定的學生,老師到底能不能處罰?對此,草案明確,對中小學生在上課時違反學校安全管理規定尚未達到違紀處分的行爲,任課教師可以採取一定的教育措施。

草案規定,中小學校學生在上課時有用硬物投擲他人、推搡、爭搶、喧鬧、強迫傳抄作業等違反學校安全管理規定行爲,尚未達到給予紀律處分情節的,任課教師應當給予批評,並可以採取責令站立、慢跑等與其年齡和身心健康相適應的教育措施。

不過,草案也明確規定,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爲。

對於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違反學校安全管理制度的,學校應當批評教育,可以由監護人陪同在學校寫檢討書,並由監護人簽字;情節嚴重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

非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校根據學生違紀的情節、後果和影響,可以給予直至開除學籍的處分。

幼兒園和小學一、二年級,應建立學生接送交接制度

如何加強校園安全管理,保障學生在校安全?草案專門設立“校園安全管理”一章,對出入校園、學生接送、教學和校際活動等方面的安全管理措施給予規定,並明確學校應當建立家校共建機制,各級政府應當支持和督促完善校園安全管理平臺體系建設。

草案規定,中小學校和幼兒園實行出入校園登記制度,未經學校允許,校外人員和機動車輛不得進入校園。

學校安全保衛人員在必要時可以查驗在校園活動人員的身份。學校安全保衛人員認爲進入學校的人員可能攜帶危險物品時,可以對其所攜帶物進行查驗。

此外,值得關注的是,草案對學生臨時離校和接送管理進行了詳細規定:幼兒園和小學一、二年級應當建立學生接送交接制度。

監護人或者監護人委託的人不能按時接送學生的,學校可以按照規定提供照管服務,不得將學生、幼兒交給其監護人或者監護人委託的人以外的人員。

在法定節假日、公休日、寒暑假、課間等非教育教學時間,中小學校應當採用視頻監控或者安排專人巡查,對校園實行安全管理。

上下學時段,校園門口50米內應安排警力重點守護

如何加強校園周邊安全管理?草案明確規定:將校園周邊一定區域劃定爲校園周邊安全區域,納入治安視頻監控範圍。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校園門口和校園周邊安全區域的治安巡邏;反恐防暴形勢嚴峻、學生欺凌現象頻繁、上下學時段,校園門口50米內應當安排警力重點守護。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校園周邊安全區域內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高噪聲設備。

對於輿論關注的學生欺凌事件,草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防治學生欺凌工作協調機制。

中小學校應當建立學生欺凌綜合治理委員會,依照國家和省有關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的規定,預防、認定和處置中小學生欺凌事件。

高等學校可以參照省有關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的規定,結合高等學校學生的實際情況,建立學校預防、認定和處置學生欺凌事件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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