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總之,在我看來,面對着來勢洶洶的新型冠狀病毒,“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和“政府數據開放制度”應當發揮各自不同的重要作用: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的重心在於“知”,關鍵在於如何保護公衆對疫情的知情權,從而建立政府與民衆之間的信任關係。因此,在疫情中,避免或減少公衆的存在性焦慮,並建立政府與公衆之間的這種抽象體系中的信任機制的最好辦法,就是在法律框架下由政府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相關的信息及數據進行公開或開放。

(原標題:政府信息公開及數據開放是防控疫情的最好“特效藥”)

最近,國人最關注的當屬新型冠狀病毒傳染事件。面對來勢洶洶的疫情,我們該怎麼辦呢?

一,政府信息公開是最好的“特效藥”

央視主持人白巖松在節目中說,“在沒有特效藥的情況下,信息公開是最好的疫苗”。對此我深以爲然。白巖松進一步認爲,“2003年SARS疫情真正的轉折點是4月20日,它是以衛生部的部長和北京市市長被免職,同時開始每天公佈疫情信息,作爲一個關鍵的標誌;1月20日其實也是這次武漢疫情的一個關鍵的轉折點。但這個相差了三個月,這三個月提前出來是什麼呢?是信息公開,沒有瞞報或者沒有延遲。剛一開始有人可能會擔心,但是別擔心,信息公開是最好的,全民動員和警覺,我有信心您一定也一樣”。

根據2019年新修訂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六條的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和經濟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發佈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事實上,我們的政府正把“信息公開”作爲應對武漢疫情的重要策略。

據新華社報道,習近平總書記作出重要指示,其中特別強調:“要及時發佈疫情信息,深化國際合作。要加強輿論引導,加強有關政策措施宣傳解讀工作,堅決維護社會大局穩定,確保人民羣衆度過一個安定祥和的新春佳節”。

李克強總理也作出批示,其中特別強調:“及時客觀發佈疫情和防控工作信息,科學宣傳疫情防護知識。做好與世界衛生組織、有關國家和港澳臺地區的溝通協調,密切協作形成合力,堅決防止疫情擴散蔓延”。

國務院常務會議也提到:“四是堅持公開透明,及時客觀向社會通報疫情態勢和防控工作進展,統一發布權威信息。科學宣傳疫情防護知識,提高公衆自我保護意識……”。

而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官網不僅開始例行地每天公佈一次“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情況”,而且不斷升級整理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診療方案(試行第三版)》。

二,爲何政府信息公開及數據開放這麼重要

新型冠狀病毒是人們在以複雜、多元和碎片化爲特徵的“風險社會”中面對的一隻“黑天鵝事件”,對此:一方面人們已經具有更多認識世界和改造世界的主觀能力,但另一方面,人們對信息或數據的依賴性卻越來越高。只有掌握足夠多的高質量信息和數據,公衆才能科學認知和防範“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這一帶來危險的“特洛伊木馬”。

事實上,以“知情權”爲基礎的政府信息公開及數據開放,可以幫助人們增加其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風險的瞭解,增強其自身的求存能力,以補償其日益下降的自然存在度。因此,在疫情中,避免或減少公衆的存在性焦慮,並建立政府與公衆之間的這種抽象體系中的信任機制的最好辦法,就是在法律框架下由政府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相關的信息及數據進行公開或開放。畢竟開放的經濟、開放的社會和開放的政府,是人類社會之所以能夠進步最深厚、最強大的基礎。

三,有了政府信息公開,爲何還需政府數據開放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建構的政府信息公開機制,僅僅能提供疫情情況、防護知識、政府應急及相關政策等“政府信息”,但事實上公衆需要則更多,他們還想獲得最權威的、最新的、最準確的疫情相關的“政府數據”,這些數據應當符合一手性、可機讀性、非歧視性、非私有性、免於授權性、完整性、及時性及可獲取性等八大特徵,這顯然只能由“政府數據開放制度”來實現。

復旦大學數字與移動治理實驗室主任鄭磊教授在《面對疫情,政府數據開放能做些什麼?》一文中認爲,“政府圍繞公衆對信息的迫切需求,將公共數據以公開可獲取的、完整的、一手的、可機讀的方式及時地開放出來,並通過社會力量來開發成各種應用,實現信息惠民,有助於提升政府公信力,消除公衆恐慌,做好自我防護,消除謠言傳播的空間。”

爲此,鄭磊老師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衛生署的網站上找到一個數據表。“在這個表格上,可以看到每一位疑似病人的急診日期、性別、年齡、報告來源、醫院名稱、化驗結果、患者狀況,同時又刪除了患者的具體姓名,保護了個人信息”。

總之,在我看來,面對着來勢洶洶的新型冠狀病毒,“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和“政府數據開放制度”應當發揮各自不同的重要作用: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的重心在於“知”,關鍵在於如何保護公衆對疫情的知情權,從而建立政府與民衆之間的信任關係;而開放政府數據制度的重心在於“用”,即確保科研機構、醫藥公司及科學家等能夠充分利用武漢新型冠狀病毒相關政府數據,從而早日找到治癒武漢新型冠狀病毒的“疫苗”或“特效藥”,其側重於實現政府數據的社會價值。

但是,必須指出的是,我們不能絕對化或片面化“政府信息公開及數據開放對武漢疫情的作用”,我們必須在維護公民知情權、數據利用與社會整理性利益之間實現平衡。面對來勢洶洶的新型冠狀病毒,我們必須把握好政府信息公開及數據開放的法律邊界及“顆粒度”,即不得突破“三安全一穩定(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及社會穩定)”及“二祕密一隱私(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及個人隱私)”等底線思維。

(作者何淵爲上海交大數據法律研究中心執行主任,著有《大數據戰爭》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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