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案說法」六旬老人受僱採摘柑桔不慎摔傷 僱主被判擔責
近日,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被告王某被判賠償原告張某各項損失共計2.5萬元。
被告王某家種植了大面積柑桔,到了豐收季節,被告王某聯繫了原告張某等人採摘柑桔。採摘柑桔當天,天下起了小雨,原告張某挑着一擔採摘的桔子下坡時,不慎摔倒在地受傷,後原告張某被送往醫院治療。出院後,張某找到王某索要賠償,但遭到王某拒絕,於是張某便一紙訴狀將其告上法庭。
芷江法院審理後認爲,原告張某爲被告王某採摘柑桔,雙方形成勞務關係。被告王某作爲接受勞務一方,對於路滑路窄下坡路段這一潛在的安全隱患沒有足夠重視,且未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存在過錯。原告張某在提供勞務過程中,明知自己年事已高,仍受邀採摘,以至事故的發生,自身也存在過錯,故雙方需各自承擔50%的責任,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釋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官提醒,勞動方在提供勞務時,接受勞務方和提供勞務方都有提高安全意識的責任,以免意外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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