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國購產業、華源物業及袁啓宏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國購產業、華源物業及袁啓宏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原標題:司爾特實控人袁啓宏喫警示函 舉牌*ST東凌後隱身增持

來源:中國經濟網

中國經濟網北京9月23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今日公佈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77號)顯示,經查,廣東證監局發現國購產業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購產業”)和合肥華源物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華源物業”)存在以下違規行爲:

國購產業與華源物業同爲袁啓宏控制的企業,存在關聯關係。截至2017年3月10日,國購產業持有廣州東凌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凌國際”,股票簡稱“*ST東凌”,000893.SZ)股份3784.52萬股,佔東凌國際總股本的5%。2017年3月10日,華源物業與雲南國際信託有限公司簽署《信託合同》,認購“雲南國際信託有限公司—合順23號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以下簡稱“合順23號”)1億元份額。2017年3月14日至6月17日期間,合順23號買入東凌國際股份1928.76萬股,佔東凌國際總股本的2.55%。但國購產業和華源物業未及時向東凌國際董事會報送上述關聯人名單及關聯關係的說明,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

袁啓宏作爲國購產業的實際控制人、執行董事兼總經理以及華源物業的實際控制人,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上述信息披露違規行爲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國購產業、華源物業及袁啓宏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國購產業、華源物業及袁啓宏應認真吸取教訓,加強證券法律法規學習,提高規範運作意識,積極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袁啓宏現任國購產業執行董事兼總經理,並直接持有國購產業10%股份。另外,持有國購產業90%股份的國購投資有限公司,袁啓宏持有其99.6%的股份,袁啓宏最終受益的國購產業持股比例爲99.64%,爲國購產業實際控制人。

而在華源物業中,袁啓宏直接持有0.5%的股份,國購投資有限公司持有50.15%的股份,袁啓宏最終受益的華源物業持股比例爲50.45%,爲華源物業實際控制人。

截至2017年3月31日,國購產業持有*ST東凌3784.52萬股,持有9.44%的流通股,爲第二大流通股股東,佔總股本比例爲5%,爲主要股東中的第五大股東。在進入2018年之後,國購產業進行了減持,不再是*ST東凌主要股東。

同時,合順23號截至2017年3月31日持有*ST東凌693.32萬股,持有1.73%的流通股,爲第三大流通股股東。

人民法院網今年8月6日發佈的公告顯示,國購投資有限公司(簡稱“國購集團“)、袁啓宏、國購產業控股,下落不明。值得一提的是,國購產業控股爲司爾特控股股東,袁啓宏爲上市公司實控人。

東凌國際2017年2月3日晚間公告,截至2017年1月26日,國購產業控股通過深交所集中競價交易系統累計增持已達3784.52萬股,佔公司總股本的5%。國購產業控股的控股股東是國購投資,實際控制人便是袁啓宏。資本市場對袁啓宏已十分熟悉,他曾一度是*ST中發的實際控制人,退出後又通過受讓控股權的方式入主司爾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並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股5%以上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向上市公司董事會報送上市公司關聯人名單及關聯關係的說明。上市公司應當履行關聯交易的審議程序,並嚴格執行關聯交易迴避表決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過隱瞞關聯關係或者採取其他手段,規避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

(五)認定爲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爲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2019〕77號

關於對國購產業控股有限公司、合肥華源物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袁啓宏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國購產業控股有限公司、合肥華源物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袁啓宏:

經查,我局發現國購產業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購產業)和合肥華源物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華源物業)存在以下違規行爲:

國購產業與華源物業同爲袁啓宏控制的企業,存在關聯關係。截至2017年3月10日,國購產業持有廣州東凌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凌國際)股份37,845,219股,佔東凌國際總股本的5%。2017年3月10日,華源物業與雲南國際信託有限公司簽署《信託合同》,認購“雲南國際信託有限公司—合順23號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以下簡稱合順23號)1億元份額。2017年3月14日至6月17日期間,合順23號買入東凌國際股份19,287,628股,佔東凌國際總股本的2.55%。但國購產業和華源物業未及時向東凌國際董事會報送上述關聯人名單及關聯關係的說明,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

袁啓宏作爲國購產業的實際控制人、執行董事兼總經理以及華源物業的實際控制人,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上述信息披露違規行爲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國購產業、華源物業及袁啓宏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們應認真吸取教訓,加強證券法律法規學習,提高規範運作意識,積極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廣東證監局

2019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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