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大洋電機二股東徐海明違規減持 喫廣東證監局警示函

來源:中國經濟網

中國經濟網北京9月26日訊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今日公佈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76號)顯示,經查,當事人徐海明作爲中山大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洋電機”,002249.SZ)持股5%以上股東,在持有大洋電機股份變動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

2008年6月19日至2019年7月18日期間,因大洋電機實施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非公開發行、二級市場增持、被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購註銷限制性股票等原因,徐海明持有大洋電機股份的比例由11.19%稀釋至6.22%。2019年7月19日,徐海明通過大宗交易減持大洋電機股份628.95萬股,減持後持股比例降至5.95%。徐海明在所持有大洋電機股份的比例變動達到5%時,未按規定及時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也未在履行報告和披露義務前停止減持大洋電機股份,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八十六條、《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等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徐海明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徐海明應認真吸取教訓,切實加強證券法律法規學習,嚴格規範股份交易行爲,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杜絕此類問題再次發生。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大洋電機成立於2000年10月23日,註冊資本23.66億元,於2008年6月19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截至2019年6月30日,徐海明爲大洋電機第二大股東,持股1.47億股,持股比例6.22%。當事人徐海明自2006年5月31日起至今任大洋電機5屆總裁、副董事長、董事,任期至2022年5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八十六條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後,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五,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後二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 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後,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其擁有權益的股份佔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後2 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七十五條規定: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報告、公告以及其他相關義務的,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暫停或者停止收購等監管措施。在改正前,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不得對其持有或者實際支配的股份行使表決權。

以下爲行政處罰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

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2019〕76號

關於對徐海明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徐海明:

經查,你作爲中山大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洋電機)持股5%以上股東,在持有大洋電機股份變動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

2008年6月19日至2019年7月18日期間,因大洋電機實施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非公開發行、二級市場增持、被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購註銷限制性股票等原因,你持有大洋電機股份的比例由11.19%稀釋至6.22%。2019年7月19日,你通過大宗交易減持大洋電機股份6,289,500股,減持後持股比例降至5.95%。你在所持有大洋電機股份的比例變動達到5%時,未按規定及時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也未在履行報告和披露義務前停止減持大洋電機股份,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八十六條、《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等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應認真吸取教訓,切實加強證券法律法規學習,嚴格規範股份交易行爲,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杜絕此類問題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廣東證監局

2019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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