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案例七:象山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貿易公司銷售假冒“飄安”口罩案。案例八:溫州市甌海區市場監管局查處王某、王某敏、陳某南銷售假冒“飄安”口罩案。

(原標題:嚴打!浙江公佈十例“問題口罩”違法典型案例)

受疫情影響,市場上口罩等防護用品緊缺,一些過期、“三無”、假冒僞劣產品趁機流入市場,嚴重影響正常市場秩序和人民羣衆生命健康安全。2月11日,浙江省市場監管局公佈了十例“問題口罩”違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紹興市上虞區市場監管局查處章某等銷售2003年醫用口罩案

2月8日,紹興市上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線索摸排,對上虞區崧廈街道某批發部進行檢查,發現一批印有“十二層紗布醫用口罩上虞市醫藥用品廠 註冊“黑珍珠”商標 電話:0575-2031026”的醫用口罩(以下簡稱“黑珍珠”口罩),包裝上沒有生產日期、保質期等相關信息。7位的電話號碼引起執法人員的高度懷疑。經查,“上虞市醫藥用品廠”已於2009年予以吊銷。執法人員對該批“黑珍珠”口罩上游供貨商章某進行檢查,發現該款“黑珍珠”口罩生產日期均爲2003年。據查,章某在“上虞市醫藥用品廠”行將倒閉時購進一批“黑珍珠”口罩,此前一直無人問津而堆於倉庫。近期因疫情影響,口罩緊缺,章某遂以2.5元-3.5元/只的價格銷售“黑珍珠”口罩7500只,共計銷售金額2萬餘元。目前,上虞區市場監管局對章某等4家涉案當事人進行立案查處。

案例二:寧波市海曙區市場監管局查處俞某慧重新包裝銷售過期口罩案

2月3日,寧波海曙區市場監管局根據線索,獲悉當事人俞某慧計劃把3500個過期失效(生產日期爲2013年和2014年,有效期兩年)的庫存脫脂紗布口罩更換新包裝,並打印新的生產日期(2020年1月)情況後,立即組織查處,發現俞某慧已對1500個過期失效的脫脂紗布口罩更換了新包裝並打印了新的日期。俞某慧的行爲已涉嫌違反《產品質量法》的相關規定,海曙區市場監管局予以立案查處。同時,對海曙某衛生材料廠以涉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禁止生產、銷售的產品而爲其提供便利條件一併立案查處。

案例三:蘭溪市市場監管局查處王某奶重新包裝、銷售過期15年口罩案

2月1日上午,蘭溪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馬澗鎮巡查時發現,蘭浦路一沿街店面門口及樓上有人正在從事拆包、烘乾、換袋、封口等重新包裝口罩的行爲。經查,涉案當事人爲王某奶,涉案口罩舊包裝顯示爲浙江某製藥股份有限公司生產、註冊商標爲“舒達寧”(標註浙金藥械(準)字2003第1640016號)的普通脫脂紗布口罩(消毒級),生產日期爲2003年5月16日,有效期至2005年4月。王某奶將上述過期15年的口罩重新包裝進行銷售。截至查獲,當事人已更換新包裝100包(10袋/包),計數1000袋(1只/袋);經執法人員清點,現場還有未更換包裝的過期口罩53500袋(1只/袋),查獲的過期普通脫脂紗布口罩共計54500只。2月1日,蘭溪市市場監管局立即以涉嫌生產銷售超過有效期的醫療器械案予以立案調查。

案例四:金華市市場監管局開發區分局查處餘某等銷售過期劣質口罩案

1月30日,金華市市場監管局開發區分局聯合江南公安部門對一涉嫌銷售劣質口罩的窩點進行突擊檢查。現場查獲共有80餘箱共計3萬餘隻2009生產的過期僞劣口罩擬用於銷售,口罩外包裝無任何標籤標識。據當事人餘某交代,該批口罩系其從金東區某一勞保用品廠處採購,已經銷售該劣質口罩40餘萬隻,執法人員還查獲在當事人另外一個倉庫存有僞劣口罩40餘萬隻。目前,該案涉案金額達200餘萬元,該案因涉嫌犯罪,當事人餘某、馮某已被公安採取強制措施,其他涉案3名犯罪嫌疑人已經被網上通緝。

案例五:紹興柯橋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楊某華、楊某妮微信銷售勞保口罩冒充“醫用口罩”案

2月2日,紹興柯橋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接羣衆舉報,稱微信ID爲“這次月亮動心了”的微信號銷售的一次性醫用口罩有質量問題。2月3日,柯橋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楊某華、楊某妮開展調查。經查,當事人楊某華於1月23日、24日從其朋友丁某處以0.6元/只的價格分兩次購入(包裝標籤“Size:9.5cm x17.5cm;Quantity:50PCS;POLYPROPYLENE;DISPOSABLE MASK;MADE IN CHINA”)一次性勞保口罩12000只,將口罩交予楊某妮進行銷售,楊某妮在微信銷售過程中將其銷售的無紡布口罩通過建立微信羣宣稱“醫用口罩1.5元一個(50包裝.10只裝)”,且在與購買者私聊中也宣稱爲“醫用口罩1.5元一個(50包裝.10只裝)”“三層醫用普通”等。截至查獲,當事人楊某華、楊某妮已銷售上述一次性口罩5550只。目前,柯橋區市場監管局已對上述兩人進行立案查處。

案例六:桐廬縣市場監管局查處黃某娟銷售假冒口罩案

1月30日,桐廬縣市場監管局在查處桐廬縣某五金商店涉嫌銷售假冒他人註冊商標醫用口罩案的過程中,追根溯源,對上游供貨商桐廬某酒店用品公司進行檢查。2月3日,執法人員在其經營場所檢查過程中,發現標稱“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生產的“飄安”一次性醫用口罩的空包裝箱,在公司法定代表人黃某娟的車內查獲涉嫌假冒的“飄安”一次性醫用口罩420個。經查,黃某娟通過電話及微信聯繫的方式,從山東某經營者處以0.6元/個的價格購進案涉口罩5箱。爾後,以1元/個、1.2元/個、1.5元/個不等的價格進行銷售。據現場查獲的銷售單據顯示,自1月23日至1月28日,其銷售額達5.4萬餘元。2月3日,桐廬縣市場監管局進行立案調查。2月5日,該案因涉嫌刑事犯罪,移送桐廬縣公安局處理,同日黃某娟被刑事拘留。

案例七:象山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貿易公司銷售假冒“飄安”口罩案

1月27日以來,象山縣市場監管局接到多位消費者投訴稱購買的“飄安”一次性使用口罩爲假貨。執法人員通過調查,發現涉案“飄安”一次性使用口罩均源於象山某貿易公司。經查,涉案口罩的外包裝標示爲“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品名爲“一次性使用口罩”。根據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聲明函,上述口罩系假冒。2月3日凌晨,象山縣市場監管局聯合縣公安局對涉案公司進行突擊檢查,現場僅發現少量口罩。通過調查,該公司股東從河南朋友處進購一批涉假冒“飄安”口罩及其它無合證、三無口罩,並通過朋友圈及其它方式銷售6萬餘隻,銷價2.2元、2.3元/只不等,涉案金額至少達28萬,涉及大客戶人員達10多人。依照行刑銜接有關機制,該案已涉嫌犯罪,目前,該公司涉案人員張某等已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案例八:溫州市甌海區市場監管局查處王某、王某敏、陳某南銷售假冒“飄安”口罩案

2月5日,溫州市甌海區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隊根據舉報線索,發現王某、王某敏和陳某南等三人涉嫌在未取得二類醫療器械備案的情況下銷售標註“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適用範圍:醫用等內容的一次性使用”等字樣的口罩。經查,1月31日,王某向王某敏和陳某南二人銷售上述口罩7000只,進貨價格2.8元/只,銷售價格3元/只,計銷售額2.1萬元;王某敏和陳某南二人通過發佈微信朋友圈信息,買家上門自己提貨或者直接通過順豐快遞發貨的方式進行銷售上述口罩。至2月1日,當事人已將該批7000個口罩以3.5元-4元/只的價格全部銷售,計銷售額25706元。經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鑑定,該批涉案口罩爲假冒“飄安”產品。2月5日,溫州市甌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上述三人進行立案查處。

案例九:湖州市吳興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湖州某服飾公司銷售假冒口罩案

2月3日,湖州吳興區市場監管局接連接到4名羣衆舉報,稱吳興區轄區內有人涉嫌銷售假冒僞劣口罩且價格過高。2月4日,吳興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聯合公安部門對當事人湖州某服飾有限公司工作室、住所進行突擊檢查,發現涉嫌假冒僞劣口罩590餘隻。經查,當事人從外地購得僅標有“FFP2”英文字樣的灰色帶空氣閥、白色布帶空氣閥等“三無”、假冒僞劣口罩13000餘隻進行銷售,涉案金額達12.3萬元。當事人上述行爲,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2月5日,該案因涉嫌犯罪,吳興區市場監管局將該案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案例十:衢州市衢江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張某銷售“三無”、假冒口罩案

2月2日,衢州市衢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匿名投訴舉報,稱其於1月23日從網上購買的“KN95級防護口罩”(73.9元/10個)和“醫用防菌口罩”(55.9元/40個)疑似假冒僞劣。其中,“KN95級防護口罩”外包裝無任何標籤標識,“醫用防菌口罩”的外包裝標示“一次性使用口罩”,標註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生產,包裝簡陋輕薄如紗。執法人員對舉報情況立即開展調查。經查,當事人張某從某一網絡平臺於2019年上半年購進“一次性口罩”16萬隻,於近期購進“KN95級防護口罩”22930只,通過微信小程序“贊麥商城”出售。截至查獲,均已售罄。上述口罩涉嫌“三無”和假冒,2月6日,衢江區市場監管局對張某予以立案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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