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者傷人事件偶有發生,但並不是所有精神病患者觸犯法律時都可以因病免於處罰。近日,由我院提起公訴的一起精神分裂症患者傷人案件,法院依法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

案情簡介

2017年10月22日14時許,黃某瓊對鄰居李某春安裝的引水管道途徑其承包地不滿,雙方相互爭吵,繼而發生鬥毆,過程中黃某瓊持木棍將李某春頭部、腿部打傷。經縣楚峽法醫司法鑑定所鑑定,李某春損傷程度爲輕傷一級。經宜昌市優撫醫院法醫精神病司法鑑定所鑑定,黃某瓊患有“精神分裂症”,對本案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審理概況

縣法院經審查認爲,被告人黃某瓊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黃某瓊持有兇器,且侵害的對象爲年滿60週歲的老年人,可酌定從重處罰;本案系因鄰里糾紛引起,可酌定對被告人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瓊爲精神病人,系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其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據此,2018年10月23日,縣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黃某瓊有期徒刑一年;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李某新(黃某瓊丈夫)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春醫療等相關費用共計18611.29元。

“精神病是刑事犯罪的“免死牌”嗎?

我國《刑法》第十八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爲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檢察官溫馨提示

1、家庭中發現有可能患有精神障礙的成員,應當幫助其及時就診,照顧其生活,做好看護管理。

2、社會要給予精神障礙患者更多的關愛、支持,減少歧視,給予更多的包容接納,使得他們願意接受治療,能夠得到治療,具有維持穩定的條件。

3、注重預防,普及心理健康知識,讓大家認識心理健康的重要性,學會維護心理健康的方法,掌握識別、排解不良情緒的技巧,做到有的放矢、有效預防。

查看原文 >>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