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於是乎,相關問題將接踵而來: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是否受限於目前所規定己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未成年人所犯八種犯罪之限。簡言之,我認爲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降低與否,應該是個開放性的問題:刑事責任年齡不是不可以調整,但應在基礎數據詳細、有把握的前提下去合理評估與科學權衡。

原標題:刑事責任年齡降或不降,都宜用數據支撐

最近幾年,未成年人保護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問題格外引人關注,全國“兩會”雖然已經落幕,但對這一問題的探討並沒有停止。在今年的“兩高”工作報告中,有關未成年人議題也着墨頗多。例如,最高法進一步完善少年司法制度、最高檢落實防治校園性侵“一號檢察建議”等等,都意在用法治呵護少年兒童健康成長。

與此同時,也一直有人呼籲,針對目前出現的低齡未成年人犯罪特別是惡性犯罪案件,應該進一步降低刑事責任年齡。這是近幾年的熱點話題,其降低與否,都能引來爭議。無論是選擇降,或者不降,皆會招致對立面的激烈炮火。

面對部分撕裂的社會輿論,當下尤其需要順渠堵漏、求同存異,以尋找和建構未成年人犯罪防治路徑的最大公約數。

對犯罪未成年人施以必要懲教,既順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及矯正規律,亦符合公衆對公義公平之司法認知,這可能便是探討刑事責任年齡的出發點與終結點。正是基於這個共識,由刑罰來懲戒已達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之犯罪未成年人,意在懲惡揚善,督促未成年人改過自新,順利復歸社會。

首先,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的劃分標準並非始終如一、一成不變,而是隨具體國情和司法理念之發展而不時進行調整,特別是結合未成年人心智特徵及民衆刑罰觀,以適應變化着的社會現實特別是未成年人犯罪現狀。刑事責任年齡的具體設置點,需要進一步科學和規範地進行探討,但這本身並不構成對刑事責任年齡調整的障礙與預設前提。

其次,關於論證未成年人刑事責任降低與否,目前面臨最大的困難就是缺乏基礎數據,特別關於較長時期內整體及特定犯罪形態與變化的相關數據。

在我國,刑事責任年齡的調整實際上牽扯到幾個責任年齡的調整,包括完全刑事責任年齡(已滿16週歲)、相對無刑事責任年齡(己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對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等八種犯罪承擔刑事責任)、絕對無刑事責任年齡(不滿14週歲)及減輕刑事責任年齡(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

因而,調整刑事責任年齡,絕非僅僅只有降低14週歲那樣簡單,而應當對此有全面統籌的認知。應通盤考量案件性質及變化的未成年人心智發展,以實證、理性及務實的態度研判完全刑事責任年齡、相對無責任年齡、絕對無責任年齡及減輕責任年齡調整的可能性及其幅度。

再次,目前輿論熱議的刑事責任年齡,可能主要聚焦於相對無刑事責任年齡上,比如有人主張將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從14週歲普降至13週歲甚至更低。於是乎,相關問題將接踵而來: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是否受限於目前所規定己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未成年人所犯八種犯罪之限?對犯罪類型是否需要增刪?圍繞這些入罪化及除罪化問題,幾乎皆缺乏基礎性數據特別是縱觀性數據支撐,無論是降低還是究竟降到何處適宜。

簡言之,我認爲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降低與否,應該是個開放性的問題:刑事責任年齡不是不可以調整,但應在基礎數據詳細、有把握的前提下去合理評估與科學權衡。

□張鴻巍(暨南大學少年及家事法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導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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