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緩刑期間多次超市盜竊價值近1.5萬元,惠安法院判26個月!/知法犯法!惠安一男子酒駕被舉報,竟幽靈抗辯

緩刑期間多次超市盜竊價值近1.5萬元,惠安法院判26個月!

近日,惠安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盜竊案,與往常不同,本次庭審旁聽席上坐着的是正在接受臺商區洛陽鎮司法所監管的社區矯正人員。

該起案件被告人楊某某曾因犯盜竊罪於2017年6月14日被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一萬五千元。緩刑期間,被告人楊某某夥同李某某多次到福建、江西等地的超市盜竊洗髮水,價值共計14417.8元。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

被告人楊某某在緩刑考驗期間不思悔改,重新犯罪,應撤銷緩刑,數罪併罰。據此我院依法作出判決,撤銷對被告人楊某某宣告的緩刑,與本次所犯的盜竊罪合併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二萬五千元。宣判後,被告人未提出上訴。

我院一直貫徹“走出去”“引進來”的普法教育宣傳模式,本次聯合惠安縣人民檢察院、臺商區洛陽鎮司法所組織正在服刑的社區矯正人員來旁聽庭審是“引進來”普法教育的有益嘗試。通過公開庭審,教育警示正在服刑的社區矯正人員,提高法律意識,服從監管、接受教育、真誠悔過,做懂法、守法的公民,避免重新犯罪。 

法律小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來源:惠安法院

知法犯法!惠安一男子酒駕被舉報,竟幽靈抗辯

好時光嗨影院

檢察故事

“陳明,我們去找你提供的證人王東覈實過了,他證實3月13日晚並沒有爲你開車。你對這有什麼解釋?”看守所裏,檢察官又一次提訊涉嫌危險駕駛罪的陳明。此前,陳明拍着胸脯信誓旦旦地辯解道:“我是司法鑑定人員,我怎麼會不知道飲酒後不能開車的道理!13日晚上,我在酒店喝完酒後,就通知朋友王東來開我的車。王東把我載至某某超市後就走了。隨後我在超市買東西時被警察抓了。”

面對檢察官的質疑,陳明頓了一下,馬上答:“不好意思啊檢察官,我記錯了。我沒叫王東開車,我叫的是路邊招攬生意的代駕司機。要不,你們再去找找看?”這番話說完,陳明的臉上浮現出一絲不易察覺的微笑。

檢察官暗想:這可能是幽靈抗辯,看來陳明是篤定檢方無法調取到證實其有罪的新證據了。“幽靈抗辯”,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針對檢方的有罪控告,犯罪嫌疑人爲了減輕或者免除自己的罪責而提出的難以查證的抗辯。果然,在接下來檢察官針對找代駕司機的細節訊問中,陳明一律回答“忘了”。

回到辦公室,檢察官再一次梳理案情:犯罪嫌疑人陳明是在某某超市消費結算時,與收銀員王娟發生爭執。在場顧客馬原見陳明一身酒氣,手裏拿着車鑰匙,就報警了。面對警察,陳明一口咬定:“車不是我自己開的,不信,你們去查啊!行車路線是:從美食樓出來後,沿324國道由北往南至某職專紅綠燈路口,左轉至某某超市門口。”

兵分兩路。烈日炎炎,檢察官駕車一遍又一遍重新勘查案發路段。因案發時該路段電子警察及路面監控均損壞,且涉案車輛沒有安裝GPS,檢察官希望確實能找到陳明所說的那個“代駕司機”,或者能從路邊店鋪的私人監控中發現涉案車輛行車路線及駕駛人員信息。此時,公安民警正在調取超市監控、向數名證人取證。然而,公安、檢察兩路人馬均未調取到對案件進展有重大突破的證據。

 案件陷入了僵局。“如果一名司法工作人員知法犯法,卻最終逃脫法律的制裁,這必將引發不可預想的負面社會輿論,對司法公信力造成巨大的衝擊。”分管副檢察長眉頭微皺,用手指輕輕叩擊着卷宗,望着一旁細細描畫路線圖的檢察官陷入沉思……“會不會,陳明沒如實供述行車路線?”副檢察長當機立斷:“條條道路通羅馬。走,我們去公安局一趟,從美食樓到超市的路線,有監控的全部找出來看。”

公安局指揮中心。大屏幕上,只見一人駕駛着涉案車搖搖晃晃的駛過檢察院門口,車輛行駛狀態明顯異常。該車由學園路行駛到某某小區交叉路口後左拐,駛至公交公司時又轉向行至建設北街的某某超市門口。而這名駕車人與陳明發型、衣着、面部等特徵高度相似。

狡猾的陳明,不僅提供了假證人、作出了幽靈抗辯,而且從一開始供述的行車路線都是假的,但在公安、檢察的密切配合、全線追蹤之下,其醉酒駕車的行爲最終被鐵證揭露出來。

2018年5月8日,惠安縣人民檢察院對陳明以危險駕駛罪向惠安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6月6日,惠安縣人民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陳明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八千元。隨後,陳明上訴,但被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惠安縣人民檢察院

查看原文 >>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