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分区是在省军区范围内划分的军事区域所设立的军队一级组织,在土地革命时期,1932年中央革命根据地开始设立军分区。抗日战争时期,为适应敌后游击战争的需要,许多抗日根据地实行主力军地方化,曾由旅或团兼当地的军分区。解放战争时期,统一实行按行政地区设立军分区,并以领导机关驻地命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全国各省(自治区),除台湾外,在各地区(省辖市、自治州、盟)设立了军分区。

军分区负责所在地区(省辖市、自治州、盟)的军事工作,主要是民兵、兵役、动员工作,有的还担负边防守备任务。军分区早自解放战争时期的1948年11月起,就按行政地区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除台湾外,各地区(省辖市、自治州、盟)设立了军分区。

军分区隶属于省军区,同时是中国共产党地区(地区级市、自治州、盟)委员会的军事工作部门和地区行政公署(地区级市、自治州、盟政府)的兵役工作机构,受省军区和同级地方党委、政府的双重领导。设有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等领导机关,辖若干个县、旗、区人民武装部,有的还辖一定数量的部队、分队。 军分区司令员是正师级,大校或少将。

地方军分区的领导配置基本上与师级机关一样,司令员1名(大校军衔,个别军分区最高配置为少将),政委1名(大校军衔,同样有高配现象,原因与上面相同),副司令员:2名(大校军衔),副政委:1名(大校或者上校军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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