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分區是在省軍區範圍內劃分的軍事區域所設立的軍隊一級組織,在土地革命時期,1932年中央革命根據地開始設立軍分區。抗日戰爭時期,爲適應敵後游擊戰爭的需要,許多抗日根據地實行主力軍地方化,曾由旅或團兼當地的軍分區。解放戰爭時期,統一實行按行政地區設立軍分區,並以領導機關駐地命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全國各省(自治區),除臺灣外,在各地區(省轄市、自治州、盟)設立了軍分區。

軍分區負責所在地區(省轄市、自治州、盟)的軍事工作,主要是民兵、兵役、動員工作,有的還擔負邊防守備任務。軍分區早自解放戰爭時期的1948年11月起,就按行政地區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除臺灣外,各地區(省轄市、自治州、盟)設立了軍分區。

軍分區隸屬於省軍區,同時是中國共產黨地區(地區級市、自治州、盟)委員會的軍事工作部門和地區行政公署(地區級市、自治州、盟政府)的兵役工作機構,受省軍區和同級地方黨委、政府的雙重領導。設有司令部、政治部、後勤部等領導機關,轄若干個縣、旗、區人民武裝部,有的還轄一定數量的部隊、分隊。 軍分區司令員是正師級,大校或少將。

地方軍分區的領導配置基本上與師級機關一樣,司令員1名(大校軍銜,個別軍分區最高配置爲少將),政委1名(大校軍銜,同樣有高配現象,原因與上面相同),副司令員:2名(大校軍銜),副政委:1名(大校或者上校軍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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