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DPR: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媒體機構收集了很多與他們受衆相關的個人數據,因爲英國立法將隨着歐洲通用數據保護條例的出現而加快進程,而這些處理信息的方式也會在未來20年經歷鉅變。

  倫敦律師事務所的數據保護顧問喬恩·貝恩斯(JonBaines)說,與其說GDPR是一場改革,更不如說是當前數據保護法律的進化。他說:“英國現在的數據保護行動源於1998年,所以在很多方面是過時的,但GDPR在公平性,透明性,準確性,限制目的及安全性上是不變的。”

  GDPR對英國記者的免除令

  儘管GDPR適用於整個歐洲,但它也由每個成員國決定,如何爲新聞業的特定免除令立法。“新聞機構,至少當它們從事新聞工作時,而不是作爲僱主時,將繼續在大部分義務範圍內享有相當廣泛的豁免權限,但他們不能被免除制定適當安全措施以防數據泄露的要求。”貝恩斯說。

  這要包括可靠的網絡安全,人員培訓,以及一些臨時計劃,來對於可能發生的信息泄露或個人數據泄露負責,以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害。

  此外,如果媒體處理的個人數據對於出版社帶有一種觀點,如果他們相信出版物符合公衆利益,並且如果與新聞行業不符,他們就可以要求廣泛的豁免。“這可能是非常廣泛的,而且已經普遍的被信息專員和法院解釋爲這樣而已。”貝恩斯解釋說。

  有用的條款

  個人數據:與一個被確認的或可辨認的生命體有關的任何信息。包括像名字,任何證件號碼等基本信息,但也包含不明確的信息,特別是可以用來鑑定確認的信息,這些信息又可以與其他相匹配,例如某些類型的位置信息,或者在線標識,如IP地址或假名。

  個人數據泄露:違反安全規定而引起的意外或非法毀壞、遺失、擅自披露或查閱個人資料。

  控制器(Controller):大體上,這是由個人或組織決定如何處理個人數據的原因和方式。

  處理器(Processor):執行控制器指令的個人或機構。例如,一個由新聞編輯室簽約的呼叫中心提供客戶服務,前者可能是一個處理器,而公用事業公司是一個控制器。然而,有時,這種區別不太明顯。

  個人數據泄露和罰款

  GDPR的目的是防止個人數據被泄露,從而可能導致信息專員辦公室處以2000萬歐元或全球年營業額4%的最高罰款,以較高者爲準。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專員已經明確指出,鉅額罰款不可能經常被徵收,並且任何罰款都必須是相稱的,這意味着必須考慮違約的嚴重程度,而且還必須考慮到涉及的組織的規模和手段”貝恩斯說。

  他補充說新聞機構也應該意識到,未經其同意,明知或肆意地從數據控制者處獲取或泄露個人數據將繼續構成犯罪行爲。這可能包括通過欺騙(抨擊)、黑客攻擊、利用安全漏洞或未經授權的泄露獲取有關信息。他總結說 “雖然對這種罪行有公共利益的辯護,但對於記者或新聞業來說,並沒有具體的辯護理由。”

  自由記者和B2B出版

  據貝恩斯所說,自由記者很有可能成爲數據控制器,因爲他們將決定個人數據如何被處理以及原因。他們也能要求新聞業的廣泛豁免權限。然而這並不意味着可以不受安全措施的制約。

  那麼關於B2B商呢?他們公開持有其讀者羣的有效信息,如工作郵件、職稱、辦公地址,根據GDPR,這仍然只可識別細節信息,貝恩斯解釋說:“GDPR的一個關鍵原則就是個人資料應被公平對待,而且這也是考慮到人們的合理期望值,相較於私密環境裏的類似信息,有人會對他們的工作信息如何被對待持有不同期望。”

  記者什麼時候需要正式許可?

  一般來說,隨着新聞廣泛豁免權限的應用,媒體要獲得處理個人數據的同意是不太可能的。然而,媒體可能需要得到同意的一種情況是進行電子營銷,比如活動門票的銷售。“這是一個獨立但相關的法律,即2003年的《隱私和電子通信條例》,”貝恩斯說,這意味着除非你已經與他們建立了客戶關係,否則你不能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向個人發送未經請求的電子營銷。”他補充說,國內生產總值對這些規定的關注更加突出,因爲它加大了對違反這些規定的潛在制裁。

  此外,個人數據收集的一個目的不應該作爲一般規則,而用於其他。因此媒體不應該爲了營銷目的而使用具體聯繫方法,因爲這些細節最初是爲了新聞報道而收集的。

  喬恩·貝恩斯爲記者提出的GDPR的三個技巧

  記者所做的很多都是取決於豁免權的,但你需要深切注意其限制。

  始終確保你有適當安全的地方處理個人數據:完整的磁盤加密設備,上鎖的櫥櫃,經常檢查電子郵件,以確保他們不發送給錯誤的人等。

  對於真正理解GDPR並能從人羣中脫穎而出的人來說,這是一個機會,所以抓住它。

  更新:這篇文章已經被更新,以澄清2003年《隱私和電子通信條例》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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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翻譯:方雅鑫

  校對:孫靜

  來源:journalism.co.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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