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曝光!咸寧一村民在家中開化工廠,非法傾倒有毒有害廢渣10餘噸!

村民家中私建化工廠

一個月非法傾倒

填埋生產廢渣10餘噸——

湖北咸寧市崇陽縣檢察院提前介入

監督縣環保局及時將一起

環境污染案件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一個無環評手續、無生產許可

無污染防治設施的“三無”化工廠

在投入生產2個月後被查封關停

(網絡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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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崇陽縣檢察院接羣衆舉報,該縣港口鄉塘口村村民金某某家中有一個化工廠,氣味難聞,嚴重影響到周圍環境和居民日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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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接到舉報線索的第一時間,該院偵查監督部、民行檢察部立即與縣環保局取得聯繫,一同前往現場進行查勘。

當日,檢查人員在村幹部的帶領下來到金某某家中,遠遠就聞到刺鼻的氣味。院內住宅樓大門兩側堆放着大量化工廢釩觸媒,樓左側的6個浸泡池中,2個泡滿了廢釩觸媒。

右側則有大量農用氯化銨及袋裝石灰, 3個廢水儲存池裝滿了暗紅色生產廢水。

其中,地下一個儲存池正在用石灰中和,順着儲存池的水泥管道,生產廢水流到了牆角一個新挖的滲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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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局執法大隊當即責令化工廠停止生產,經現場清點查獲廢釩觸媒6065.54公斤,生產廢渣832.05公斤,後續查獲生產廢渣9403.2公斤

檢察官認爲,金某某非法傾倒、處置危險廢物達十餘噸(立案標準3噸),其行爲已經涉嫌污染環境罪

崇陽縣檢察院一方面致函環保部門建議移送公安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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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多次與環保部門、公安機關、港口鄉政府召開聯席會議,加強溝通協作,充分交換意見,在偵查取證、採樣鑑定、廢物處置等方面引導偵查並形成統一意見。

經查,2018年4月,金某某在未辦理相關手續,無生產許可、無任何污染防治設施的情況下,購買大量設備,在自己家中祕密建了一個小型化工廠

後購買19餘噸廢釩觸媒進行加工提煉偏釩酸銨。

5月,金某某將生產的廢渣9403.2公斤傾倒在崇陽縣銅鐘鄉垃圾處理廠,又將隨後生產的廢渣832.05公斤傾倒、填埋在自家責任山上

經檢測,傾倒在銅鐘鄉垃圾處理廠的廢料樣本含鎘、砷濃度超過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23.9倍、14.26倍,傾倒在金某某自家責任山的廢料樣本含鎘、砷濃度超過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307倍、3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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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鑑定結論和周密的調查,環保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目前該案公安機關已偵查終結,認定金某某的行爲構成污染環境罪,並向檢察機關移送起訴。

什麼是污染環境罪?

污染環境罪如何判定?

什麼是污染環境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根據“兩高”司法解釋,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屬於“嚴重污染環境”,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一百噸以上的屬於“後果特別嚴重”。

哪些情況不構成污染環境罪?

1.相關營業執照被冒用並在不知情情況下被他人用於承攬和傾倒污染物的,不構成污染環境罪。

2. 企業生產中產生的危險廢物,給非法收集、處置危險廢物的人員一定補貼,沒有參與非法收集、處置相關危險廢物的,不構成污染環境罪。

3. 公司被用以在公安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申請購買易製毒化學品許可備案,但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沒有參與組織、策劃、實施非法收集、處置危險廢物,具體收集、處置危險廢物人員並非公司聘用,收集和處置危險廢物所得亦不歸公司所有的,公司不構成污染環境罪。

4. 沒有犯罪收入收益,被冒用名義的公司不構成污染環境罪。

哪些情況會從重判罰?

1.擅自改裝運輸工具,用於傾倒危險廢物,可被酌情從重情節。

2.之前曾受行政拘留有會被認爲有劣跡,被酌情從重處罰。

哪些情況會從輕判罰?

1.初犯,當庭自願認罪,悔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2. 到案後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被認定爲立功,屬法定減輕處罰情節。

3. 環境保護部門發現後被公安機關傳喚的,不認定爲自首,但如實供述可以依法從輕處罰。

哪些情況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1. 符合自首的情節,主觀惡性較小,案發後積極配合環保部門對危險廢物進行處置,防止了危害後果的實際產生,犯罪情節相對輕微的,可免予刑事處罰。

2.公訴機關無法提供證據證明被告人具體排放、傾倒或者處置了多少廢物、有毒物質、有害物質,且根據現有的證據,證明被告人污染環境的時間也較短,鑑於被告人的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環境保護越來越受到重視

國家對環境保護的力度越來越大

請大家不要再依法犯法!

整理來源:湖北省人民檢察院、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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