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按照本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開展體細胞治療臨牀研究和轉化應用的醫療機構應當進行備案,醫療機構進行首次機構備案時,須同時提供醫療機構備案材料和臨牀研究項目備案材料。國家衛生健康委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2個月內組織體細胞治療專家委員會進行評估,向社會公示完成備案的醫療機構及臨牀研究或轉化應用項目清單,接受社會監督。

來源:國家衛健委官網

快訊!衛健委最新發布關於徵求體細胞治療臨牀研究和轉化應用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其中衛健委同時發佈的體細胞治療臨牀研究和轉化應用管理辦法(試行)解讀中明確:體細胞治療轉化應用項目備案後可以轉入臨牀應用,由申請備案的醫療機構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等4部門《關於印發推進醫療服務價格改革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2016〕1431號)有關要求,向當地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提出收費申請。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關於徵求體細胞治療臨牀研究

轉化應用管理辦法(試行)

(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各有關單位:

爲規範和促進體細胞治療臨牀研究及轉化應用,我委起草了《體細胞治療臨牀研究和轉化應用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經商國家藥監局同意,現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開徵求意見時間截至2019年4月14日,可通過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提出意見建議。

傳    真:010-68791869

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2019年3月29日

體細胞治療臨牀研究和轉化應用

管理辦法(試行)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爲滿足臨牀需求,規範和促進體細胞治療臨牀研究及轉化應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體細胞治療是指來源於人自體或異體的體細胞,經體外操作後回輸(或植入)人體的治療方法。這種體外操作包括細胞在體外的激活、誘導、擴增、傳代和篩選,以及經藥物或其他能改變細胞生物學功能的處理。

本辦法適用於由醫療機構研發、製備並在本醫療機構內開展的體細胞治療臨牀研究和轉化應用。

按照本辦法管理的體細胞治療轉化應用項目目錄由國家衛生健康委制定並進行動態管理。

開展體細胞治療臨牀研究和轉化應用的醫療機構及其臨牀研究項目和轉化應用項目均應當具備相應條件,在國家衛生健康委備案,並在備案項目範圍內開展體細胞治療臨牀研究和轉化應用。

醫療機構是體細胞治療臨牀研究和轉化應用的責任主體,對體細胞製備的質量負責。

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體細胞治療臨牀研究和轉化應用的管理工作,參照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的核心技術標準組織制定和發佈《體細胞治療臨牀研究和轉化應用技術規範》,組建體細胞治療專家委員會,爲體細胞治療臨牀研究和轉化應用規範管理提供技術支撐和倫理指導,建立和維護體細胞治療臨牀研究和轉化應用登記備案信息系統(以下簡稱備案信息系統)。

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對體細胞治療臨牀研究和轉化應用備案醫療機構進行監督檢查,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行政區域內備案醫療機構的日常監督管理,發現問題和存在風險時及時督促醫療機構採取有效處理措施,並報告國家衛生健康委。

第二章 醫療機構和項目備案管理

開展體細胞治療臨牀研究和轉化應用的醫療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並提交醫療機構備案材料(附件1)。

(一)三級甲等醫療機構,具備較強的醫療、教學和科研能力,具有與所開展體細胞治療項目相應的診療科目並完成藥物臨牀試驗機構備案;

(二)承擔過省級及以上科技部門或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立項的體細胞治療領域研究項目;

(三)具有與開展體細胞治療相適應的項目負責人、臨牀醫師、實驗室技術人員、質量控制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

(四)具有符合《體細胞治療臨牀研究和轉化應用技術規範》要求,滿足體細胞製備所需要的實驗室以及相應的設施設備;

(五)建立體細胞治療質量管理及風險控制制度體系,具有與所開展體細胞治療相適應的風險管理和承擔能力;

(六)成立學術委員會和倫理委員會,建立本醫療機構體細胞治療臨牀研究和轉化應用項目立項前審查制度。

體細胞治療臨牀研究項目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並由醫療機構提交臨牀研究項目備案材料(附件2)。

(一)具備充分的科學依據,用於尚無有效干預措施的疾病,或用於嚴重威脅生命和影響生存質量的疾病,旨在提高現有治療方法的療效;

(二)適應證明確、臨牀研究設計合理,且有前期研究基礎;

(三)通過本機構學術委員會的科學性審查和倫理委員會的倫理審查,並由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審覈立項;

(四)具有相應的項目研究經費支持。

體細胞治療臨牀研究項目進入轉化應用階段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並由醫療機構提交轉化應用項目備案材料(附件3)。

(一)在臨牀研究取得體細胞治療安全性、有效性等證據的基礎上,總結形成針對某種疾病(適應證)的治療方案和技術標準(包括細胞治療的種類/途徑、治療劑量/次數和療程等);

(二)通過本機構學術委員會的轉化應用評估審查和倫理委員會的倫理審查;

(三)具有完善的體細胞治療轉化應用持續評估方案。

醫療機構應當在備案信息系統登記並上傳備案材料掃描件,同時將紙質件提交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15日內完成形式審覈,提交國家衛生健康委。

國家衛生健康委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2個月內組織體細胞治療專家委員會進行評估,向社會公示完成備案的醫療機構及臨牀研究或轉化應用項目清單,接受社會監督。

經查不符合備案條件的,可整改後再次提交備案材料,整改期不少於6個月。

醫療機構進行首次機構備案時,須同時提供醫療機構備案材料和臨牀研究項目備案材料。新增臨牀研究項目時,只需提交臨牀研究項目備案材料。

參與多中心體細胞治療臨牀研究項目的醫療機構,應當符合醫療機構備案條件,由牽頭單位負責彙總提交醫療機構及臨牀研究項目備案材料。

第三章 項目過程管理與體細胞製備質量控制

醫療機構應當嚴格按照《體細胞治療臨牀研究和轉化應用技術規範》開展體細胞治療臨牀研究和轉化應用。

體細胞治療臨牀研究項目經備案轉入轉化應用後,不得擅自擴大適應證範圍。如果需要擴大適應證範圍,醫療機構應當重新備案開展臨牀研究。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完備的體細胞治療質量管理體系,保證體細胞製備質量的標準化和臨牀研究及轉化應用方案實施的規範化。

開展體細胞治療臨牀研究和轉化應用須遵循倫理原則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涉及倫理問題時提交醫療機構倫理委員會討論。

臨牀研究階段不得向受試者收取任何研究相關費用。

醫療機構應當根據信息公開原則,在備案信息系統上逐例報送體細胞治療項目開展情況數據信息,公開項目進展和不良反應的發生及處置等有關情況,並對登記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有效管理分析體細胞治療臨牀研究和轉化應用有關數據信息,原始資料應當至少保存30年。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培訓機制,對開展體細胞治療臨牀研究和轉化應用的人員進行業務和倫理學知識培訓。

醫療機構對進入轉化應用的項目,應當繼續積累數據,開展系統評估,按年度進行總結,每年1月20日前向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交上一年度工作報告。

體細胞製備應當符合《體細胞治療臨牀研究和轉化應用技術規範》的基本原則和相關要求。

體細胞製備應當優先採用已經獲得批准用於人體的或符合藥典標準的原材料,最大限度地降低製備過程中的污染、交叉污染,確保持續穩定地製備符合預定用途和質量要求的體細胞。

每批次製備的體細胞必須留樣備查。

醫療機構應當授權體細胞製備質量受權人全權負責體細胞製備工藝全過程的質量,負責對製備的體細胞進行籤批放行。未經體細胞製備質量受權人籤批的體細胞不得應用於臨牀。

第四章 監督管理

國家衛生健康委採取飛行檢查等方式對備案醫療機構和項目進行抽查、專項檢查或有因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公示。

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做好本轄區醫療機構開展體細胞治療臨牀研究和轉化應用的日常監督管理,每年向國家衛生健康委報送監督管理工作報告。

醫療機構中體細胞治療臨牀研究和轉化應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暫停體細胞治療臨牀研究或轉化應用項目,整改期不少於6個月,並將有關情況報告國家衛生健康委。

(一)醫療機構體細胞治療質量管理體系不符合要求;

(二)項目負責人和質量受權人不能有效履行其職責;

(三)不及時報告發生的嚴重不良反應或不良事件、差錯或事故等;

(四)擅自更改臨牀研究或轉化應用方案;

(五)不及時報送項目進展及結果;

(六)對隨訪中發現的問題未及時組織評估、鑑定,並給予相應的醫學處理;

(七)體細胞製備不符合《體細胞治療臨牀研究和轉化應用技術規範》要求;

(八)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爲。

醫療機構管理工作中發生下列行爲之一的,國家衛生健康委將責令其停止體細胞治療臨牀研究和轉化應用,予以通報批評,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

(一)未完成備案擅自開展體細胞治療臨牀研究和轉化應用;

(二)整改不合格;

(三)違反臨牀研究規範和倫理原則;

(四)損害供者或受者權益;

(五)非法進行體細胞治療的廣告宣傳等商業運作;

(六)其他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爲。

第五章 附 則

醫療機構擬將產品申請藥品註冊的,參照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佈的《細胞治療產品研究與評價技術指導原則(試行)》進行自評,對符合藥品註冊有關技術要求、藥物非臨牀研究質量管理規範以及臨牀試驗質量規範等相關規定的,可按藥品管理的有關程序申請臨牀試驗,已獲得的研究數據可以提交用於藥品評價。

有專門管理辦法的體細胞治療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本辦法由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1.體細胞治療醫療機構備案材料

2.體細胞治療臨牀研究項目備案材料

3.體細胞治療轉化應用項目備案材料

附件1-1

體細胞治療醫療機構備案材料

(一式兩份)

一、體細胞治療臨牀研究機構備案申請表及備案信息採集表。

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書複印件。

三、藥物臨牀試驗機構備案證明覆印件。

四、醫療機構體細胞臨牀研究組織管理體系(框架圖)和各部門職責。

五、醫療機構體細胞臨牀研究管理主要責任人、質量受權人資質,以及相關人員接受培訓情況。

六、醫療機構學術委員會和倫理委員會組成及其工作制度和標準操作規範。

七、體細胞製備標準操作規程和設施設備、人員條件。

八、體細胞臨牀研究質量管理及風險控制程序和相關文件(含質量管理手冊、臨牀研究工作程序、標準操作規範和試驗記錄等)。

九、體細胞質量評價標準和檢測設備設施情況。

十、防範體細胞臨牀研究風險的管理機制和處理不良反應、不良事件的措施。

十一、其他相關資料。

附件1-2

體細胞治療臨牀研究項目備案材料

(一式兩份)

一、體細胞治療臨牀研究項目備案申請表及備案信息採集表。

二、項目立項申報材料誠信承諾書。

三、項目倫理審查申請表及倫理審查批件。

四、臨牀研究經費情況。

五、研究人員的名單和簡歷,體細胞臨牀研究質量管理手冊。

六、供者篩選標準和供者知情同意書樣稿。

七、體細胞製備過程中主要原輔料標準。

八、體細胞製備的工藝,質量控制標準和制定依據,以及工藝穩定性數據等。

九、體細胞製備的完整記錄和體細胞製備質量檢驗報告。

十、體細胞製備的標籤、儲存、運輸和使用追溯方案。

十一、不合格和剩餘的製備體細胞的處理措施。

十二、前期研究報告,包括體細胞治療的臨牀前或臨牀安全性和有效性評價。

十三、臨牀研究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研究題目;

2.研究目的;

3.立題依據;

4.預期效果;

5.研究設計(應當遵循隨機、對照、前瞻的設計原則,包括受試者納入、排除標準和分配入組方法,以及所需的病例數等);

6.所製備體細胞的使用方式、劑量、時間及療程,如需通過特殊手術導入治療製劑,應當提供詳細操作過程;

7.中止和終止臨牀研究的標準;

8.療效評定標準;

9.不良事件的記錄要求和嚴重不良事件的報告方法、處理措施;

10.病例報告表樣稿;

11.研究結果的統計分析;

12.隨訪的計劃及實施辦法。

十四、臨牀研究風險預判和處理措施,包括風險評估報告、控制方案及實施細則等。

十五、臨牀研究進度計劃。

十六、資料記錄與保存措施。

十七、受試者知情同意書樣稿。

十八、研究者手冊。

十九、相關知識產權證明文件。

二十、其他相關材料。

附件1-3

體細胞治療轉化應用項目備案材料

(一式兩份)

一、體細胞治療項目轉化應用備案申請書。

二、倫理審查申請表及醫療機構倫理審查批件。

三、醫療機構學術委員會審查意見。

四、項目臨牀研究報告和質控報告。

五、體細胞治療轉化應用方案。

六、體細胞治療轉化應用評估方案。

七、知情同意書樣稿。

八、臨牀研究風險預判和處理措施,包括風險評估報告、控制方案及實施細則等。

九、不良事件的記錄要求和嚴重不良事件的報告方法、處理措施。

十、體細胞製備的標籤、儲存、運輸和使用追溯方案。

十一、不合格和剩餘體細胞製備的處理措施。

十二、其他相關材料。

體細胞治療臨牀研究和轉化應用

管理辦法(試行)解讀

一、制定《體細胞治療臨牀研究和轉化應用管理辦法(試行)》的背景是什麼?

近年來,隨着衛生健康科技快速發展,細胞治療爲惡性腫瘤、某些傳染病和遺傳病等難治性疾病患者帶來了新的希望,並在美歐日等發達經濟體以多種方式開始進入臨牀應用,我國醫療機構也開展了大量臨牀研究,患者希望接受高質量細胞治療的呼聲日益增高。爲滿足臨牀需求,規範並加快細胞治療科學發展,國家衛生健康委組織起草了本管理辦法,對體細胞臨牀研究進行備案管理,並允許臨牀研究證明安全有效的體細胞治療項目經過備案在相關醫療機構進入轉化應用。

二、本管理辦法與幹細胞臨牀研究管理辦法的關係是什麼?

體細胞的科學定義包括幹細胞,原國家衛生計生委會同原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於2015年出臺了《幹細胞臨牀研究管理辦法(試行)》,有效地規範和推動了我國幹細胞治療臨牀研究工作,按照本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有專門管理辦法的體細胞治療按照現行規定執行”,幹細胞臨牀研究等有關工作仍然按照《幹細胞臨牀研究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執行。

三、管理辦法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本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適用於由醫療機構研發、製備並在本醫療機構內開展的體細胞治療臨牀研究和轉化應用”。國家衛生健康委對細胞治療轉化應用項目進行目錄管理,與產業化前景明顯的細胞治療產品錯位發展。由企業主導研發的體細胞治療產品應當按照藥品管理有關規定向國家藥品監管部門申報註冊上市。

四、開展體細胞治療如何進行備案?

按照本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開展體細胞治療臨牀研究和轉化應用的醫療機構應當進行備案,醫療機構進行首次機構備案時,須同時提供醫療機構備案材料和臨牀研究項目備案材料。已備案的醫療機構新增臨牀研究項目時,只需提交臨牀研究項目備案材料。醫療機構所開展的體細胞治療臨牀研究項目結束後,在取得安全性、有效性等證據的基礎上,可以進行轉化應用備案,在該醫療機構將體細胞臨牀研究項目轉入轉化應用。

醫療機構應當在備案信息系統登記並上傳相關材料掃描件,同時將紙質件提交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15日內完成形式審覈提交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衛生健康委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2個月內組織體細胞治療專家委員會進行評估,向社會公示完成備案的醫療機構及臨牀研究或轉化應用項目清單,接受社會監督。經查不符合備案條件的,可整改後再次提交備案材料,整改期不少於6個月。

五、正在開展的體細胞治療臨牀研究項目如何備案?

適用本辦法管理正在開展體細胞治療臨牀研究的醫療機構,應當在本辦法發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履行備案程序。國家衛生健康委組織專家進行督導檢查,對不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及其研究項目提出暫停或終止意見,符合條件的可繼續開展研究。

六、體細胞臨牀研究進入轉化應用的總體要求是什麼?

在臨牀研究取得體細胞治療安全性、有效性等證據的基礎上,總結形成針對某種疾病(適應證)的治療方案和技術標準(包括細胞治療的種類/途徑、治療劑量/次數和療程等)。

通過該機構學術委員會的轉化應用評估審查和倫理委員會的倫理審查。具備完善的體細胞治療轉化應用持續評估方案。經備案後,可以在開展臨牀研究的醫療機構進入轉化應用。

七、如何做好體細胞治療臨牀研究和轉化應用的過程監管?

國家衛生健康委採取飛行檢查等方式對備案醫療機構和項目進行抽查、專項檢查或有因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公示。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做好本轄區醫療機構開展體細胞治療臨牀研究和轉化應用的日常監督管理,每年向國家衛生健康委報送監督管理工作報告。醫療機構開展體細胞臨牀研究和轉化應用出現第二十八條規定情形的,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暫停體細胞治療臨牀研究或轉化應用項目,整改期不少於6個月,並將有關情況報告國家衛生健康委;存在第二十九條規定情形的,國家衛生健康委將責令其停止體細胞治療臨牀研究和轉化應用,予以通報批評,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

八、體細胞治療臨牀研究和轉化應用是否可以收費?

體細胞治療臨牀研究不得向受試者收取任何研究相關費用。體細胞治療轉化應用項目備案後可以轉入臨牀應用,由申請備案的醫療機構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等4部門《關於印發推進醫療服務價格改革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2016〕1431號)有關要求,向當地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提出收費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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