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人口,特別是拐賣婦女兒童,這在當前是要被判重罪,甚至死刑。因爲,那種丟失親人的痛苦和心理上的負罪感,是任何人不能體會的。其實販賣婦女兒童是一種很古老的營生了。

其實自先秦以來,我國一直就存在着"奴婢賤口"制度,也就是說那些身爲奴婢的婦女兒童,可以作爲主人的財產被隨意買賣。但是到了宋朝,這一制度被打破,也就是說再隨意販賣人口就是違法的了。

雖然交易在法律上被制止了,但是社會上依然很猖獗。如當時的福建地區的"生口牙人"就以小錢物,引誘人家婦女和使女,謊稱要聘爲妻或養爲子,帶往逐處,展轉販賣,而獲厚利。這些所謂的牙人,就是現在的職業人販子,專門倒賣婦女兒童。

宋朝的法律對這種行爲,也是重拳打擊。據當時的《宋刑》記載,凡是把兒童賣做奴婢的,被判絞刑;把小孩作爲童工拐賣的,被判流放三千里;把孩子販賣給一般人家當兒孫的,被判刑三年。但是,還有一條,就是對略買者的人身造成傷害的,要按盜強法論處,在宋代盜強法最嚴厲了,一般就是死刑。

所以,宋朝人自己都說:"略人之法,最嚴重"。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