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介绍

9月1日,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对8月27日在昆山市震川路发生的“砍人不成反被杀”事件进行了最新通报,事件中白衣男子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此次案件,与当年“于欢辱母杀人案”一样,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讨论,引发公众对于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热烈讨论。社会事件发酵的背后,也是民众法治思维的进步。映射在我们考试中,这也是一个常考点,让我一起来复习一下什么是正当防卫。

法律依据

关于正当防卫在我国《刑法》第二十条有明确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举个例子,甲在公交车上,乙试图扒窃甲的钱包,此时甲的财产权利正在遭受一个进行中的不法侵害,甲是可以采取一定合理限度内的行为去制止乙,由此对乙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

构成条件

一般的正当防卫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

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许的,其侵害行为构成犯罪为条件。不法侵害应是由人实施的,对于动物的加害动作予以反击,原则上系紧急避险而非正当防卫。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如果防卫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那么就构成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

2.防卫时间:防卫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纵观本案,在同车人员与于海明争执基本平息的情况下,刘海龙醉酒滋事,先是下车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对于海明连续数次击打,不法侵害不断升级。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

3.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

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前者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后者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在斗殴结束后,如果一方求饶或者逃走,另一方继续侵害,则有可能不构成正当防卫

4.对象条件:针对侵害人防卫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侵害人本人防卫。由于侵害是由侵害人本人造成的,因此只有针对其本身进行防卫,才能保护合法权益。

5.防卫限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失

所谓防卫限度,指的是能够制止不法侵害,保护自己的权利为限度。而本案中,于海明则是成立无限防卫。所谓无限防卫是指,《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易混知识

特殊防卫:我国《刑法》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打击犯罪分子,在第二十条第三款中有规定了特殊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此项规定仅仅是不需要符合上述条件中的第五个条件即防卫限度,但其它正当防卫的条件仍需要满足。

案例展示

(多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正当防卫在刑法里面属于犯罪的排除事由,也就是说成立正当防卫的不会构成犯罪。

B.在某些情况下,因防卫致侵害人伤亡也属于正当防卫。

C.正当防卫,是《刑法》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而设定的一种构成犯罪的例外。

D.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答案】ABC。解析:正当防卫在刑法中属于犯罪的排除事由,也就是说成立正当防卫的不会构成犯罪。当面临着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侵害时还可以特殊防卫,此时即使导致侵害人伤亡也不会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可以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也可以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和他人的合法利益,所以D项说法错误。故本题答案为ABC。

查看原文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