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規範性文件損害公民合法權益,影響法制權威統一的現象並不少見。”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訴訟附帶審查規範性文件首批典型案例發佈,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庭長黃永維介紹,2016年1月到2018年10月,全國一審行政案件收案數共651544件,其中規範性文件附帶審查約爲3880件。(10月30日新華網)

  

  ▲發佈會現場。圖據最高人民法院網站

  規範性文件即百姓俗稱的“紅頭文件”,是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重要依據。2015年新修改的《行政訴訟法》第53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行政行爲所依據的國務院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不合法,在對行政行爲提起訴訟時,可以一併請求對該規範性文件進行審查。該條款賦予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規範性文件附帶審查的請求權,也賦予了人民法院就規範性文件是否合法的判斷權。

  近三年3880件“紅頭文件”被附帶審查,這一數字既是各級法院積極履行司法監督職責的體現,同時也從側面折射出當前規範性文件“任性”的情況還比較常見。根據規定,規範性文件要認真評估論證,進行合法性審覈,不得增加法律、法規規定之外的行政權力事項或者減少法定職責,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但在現實中,一些部門、地方受利益驅動,通過制定規範性文件搶權力、爭利益,亂髮文件,違法規定審批、發證、罰款、收費,嚴重損害了公民的權利。諸如“復婚不準操辦酒席”、“按教師學科分配生二孩名額”等奇葩規定,既干擾了民衆生活,也損害了政府公信力。

  紅頭文件的“任性”,除了一些地方和部門缺乏權力邊界意識外,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在於很多時候拍腦袋決策並不需要擔責。在現實中,奇葩政策常有,追責處理不常有。即使一些規定出臺後備受詬病,很快就被叫停成爲笑柄,卻很少有人爲此埋單。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經審查認爲規範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爲法院認定行政行爲合法的依據,法院可在裁判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向規範性文件制定機關提出修改或廢止該規範性文件的司法建議。

  除了糾錯外,對於“紅頭文件”的審查,目前並沒有完善的追究責任的配套措施。事實上,司法建議屬於建議性質,不具有強制力,不排除一些行政部門在接到法院建議後依然我行我素。同時,只糾錯不問責,更難以讓一些地方部門和相關決策者對於“紅頭文件”產生敬畏,因此,即便叫停了文件,而不涉及對於制定機關和責任人的追究,難保其他不合法文件再次出爐,類似奇葩政策很可能“摁下葫蘆浮起瓢”。

  還有少數不合法“紅頭文件”,不僅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損害,也損害了法律權威和行政部門形象。糾錯後繼續追責,如此才能強化有關部門和人員的法治思維,從而以法治方式進行決策。

  今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關於加強行政規範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確提出對規範性文件加強監督檢查,“發現存在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損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要加大查處力度,對負有責任的領導幹部和直接責任人員,依紀依法追究責任。”有關方面應進一步細化問責機制,探索與法院建立工作銜接機制,推動行政監督與司法監督形成合力。對於法院審查認爲不合法的“紅頭文件”,要及時予以糾正,嚴肅追究制定機關和有關人員的行政過錯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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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丨張淳藝

  編輯丨馮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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