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0年2月12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杜某与妻子张某准备离开居住的库伦镇滨河小区时,执勤民警呼某某根据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的命令,要求杜某与张某二人进行登记、测量体温后,方可离开小区。通过“互联网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库伦旗首起疫情防控期间妨碍公务案件,库伦旗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杜某拘役五个月,杜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2月25日下午四时,库伦旗第一审判庭内传来阵阵声音,“公诉方,请回话,是否能听清我说话?”“听得到。就是声音还是有点小。”在一阵紧张的调试之后,随着一声法槌敲响,由库伦旗人民法院副院长刘贵国担任审判员、库伦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包金海、伊德日根出庭支持公诉、辩护人内蒙古巨鼎(库伦)律师事务所律师银莲出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通过“互联网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库伦旗首起疫情防控期间妨碍公务案件,库伦旗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杜某拘役五个月,杜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案件详情如下

案件详情如下:经审理查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库伦旗公安局民警呼某某,在库伦镇滨河小区执行执勤工作。2020年2月12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杜某与妻子张某准备离开居住的库伦镇滨河小区时,执勤民警呼某某根据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的命令,要求杜某与张某二人进行登记、测量体温后,方可离开小区。而张某未予理睬执勤人员要求,执意走出小区并来到自家轿车主驾驶门前,执勤民警呼某某上前阻拦,张某在打开车门时摔倒,被告人杜某见张某倒地后殴打执勤民警呼某某,并进行辱骂。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无视国法,以暴力的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防疫工作职务,严重妨害防疫工作秩序,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杜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对其应从重处罚。但被告人如实供述,并自愿接受处罚,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杜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公开公平公正的审判,不仅是一次普法教育,更是对违法犯罪行为的一种震慑。库伦旗人民法院将进一步深入探索推进网上办案,不断完善各项机制,从诉讼便利、庭审规范安全和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向社会提供更加安全便捷、智能精准、公平公正的司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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