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今年2月初,支队执法人员在调查核实荆门市城区相关药店销售的假冒“飘安”医用口罩情况时,发现其货源由某大药房提供,遂依法立案调查。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该药房销售假冒“飘安”口罩的行为,致使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口罩流向市场,严重危及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现依法对你药房作出本处罚决定……”

2月27日,荆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荆门高新区·掇刀区某大药房。

今年2月初,支队执法人员在调查核实荆门市城区相关药店销售的假冒“飘安”医用口罩情况时,发现其货源由某大药房提供,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2020年1月23日,该药房在未履行进货查验和记录义务的情况下,通过王某在山东省人付某处购进1万袋计20万只“飘安”医用口罩,购进价为4元/袋,货款总额4万元。进货当日,当事人在未履行销售记录义务的情况下,将上述“飘安”医用口罩以8元/袋价格销售给荆门城区及周边乡镇药(房)店(另案处理)9800袋计19.6万只,剩余200袋计4000只由当事人销售和赠与完毕。

根据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向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出具的声明,这批口罩非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产品。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该药房销售假冒“飘安”口罩的行为,致使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口罩流向市场,严重危及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对此,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罚款40万元。

目前,该案已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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