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今年2月初,支隊執法人員在調查覈實荊門市城區相關藥店銷售的假冒“飄安”醫用口罩情況時,發現其貨源由某大藥房提供,遂依法立案調查。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間,該藥房銷售假冒“飄安”口罩的行爲,致使存在嚴重質量安全隱患的口罩流向市場,嚴重危及公衆的生命健康安全,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違法行爲。

“現依法對你藥房作出本處罰決定……”

2月27日,荊門市市場監管綜合執法支隊執法人員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荊門高新區·掇刀區某大藥房。

今年2月初,支隊執法人員在調查覈實荊門市城區相關藥店銷售的假冒“飄安”醫用口罩情況時,發現其貨源由某大藥房提供,遂依法立案調查。

經查:2020年1月23日,該藥房在未履行進貨查驗和記錄義務的情況下,通過王某在山東省人付某處購進1萬袋計20萬隻“飄安”醫用口罩,購進價爲4元/袋,貨款總額4萬元。進貨當日,當事人在未履行銷售記錄義務的情況下,將上述“飄安”醫用口罩以8元/袋價格銷售給荊門城區及周邊鄉鎮藥(房)店(另案處理)9800袋計19.6萬隻,剩餘200袋計4000只由當事人銷售和贈與完畢。

根據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向湖北省市場監管局出具的聲明,這批口罩非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產品。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間,該藥房銷售假冒“飄安”口罩的行爲,致使存在嚴重質量安全隱患的口罩流向市場,嚴重危及公衆的生命健康安全,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違法行爲。對此,市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爲,並罰款40萬元。

目前,該案已移交公安機關進一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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