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劳动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受赠的财产、继承的财产等。(1)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无法查清的,或者属婚前个人财产,但已结婚多年,由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均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魏女与李男于1994年9月15日登记结婚,于1996年9月23日生育一女小李,现随魏女生活。2009年12月开始双方分居。双方诉至离婚,就财产分割产生争议。争议的财产有:(1)601号房,该房系于2001年3月9日购买,登记在李男名下。(6)李男名下公积金账户现有余额994元,其中本年支取8565.5元。李男名下股票账户于2010年3月8日至24日转入资金6万元。魏女名下公积金账户现有余额为141,144.93元。魏女名下股票账户总资产为1275.55元。

最终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准魏女与李男离婚。并认定六○一号房屋、住房公积金、股票、银行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

河南振豫律师分析:

离婚案件中,存在下列四种情形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601号房系双方婚后购买,李男称该房屋系由其个人所有,但此无充分证据证明,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共同财产,即法律上所认定的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拥有的财产。双方均有使用权的财产,可以是物质、资金、或抽象财产;在分配财产时按照国家规定利用同意度量标准评估分配。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劳动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受赠的财产、继承的财产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二部分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还包括:

(1)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无法查清的,或者属婚前个人财产,但已结婚多年,由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均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离婚时,如夫妻共同生活的时间较长,可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多种经营和承包责任田的当年收益以及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殖专业投入的资金;

(4)结婚登记后,一方或双方父母赠给的金银、珠宝以及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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