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陳某不顧他人生命、健康和公私財產安全,搶奪正在行駛中公共汽車的方向盤,致使車輛發生明顯偏移,並引起車上乘客恐慌,雖未造成嚴重後果,但已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爲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司機發動車輛後,陳某拉拽車輛方向盤,致使在行駛中的公共汽車向道路右側發生明顯偏移,差點撞上路邊護欄,造成車上乘客恐慌。

原標題:雲南曲靖一男子因拉扯公交車方向盤獲刑四年零六個月

中新網昆明4月6日電(陳靜 張瑤)記者6日從雲南省曲靖市麒麟區人民法院獲悉,一陳姓男子在乘坐公交車時,因坐過站要求司機停車被拒,衝上前強行拉拽公交車方向盤。其行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

曲靖市麒麟區人民檢察院於2019年2月25日對犯罪嫌疑人陳某提起公訴。2019年4月4日,麒麟區法院將庭審現場“搬進”麒麟高中,公開開庭審理此案。讓青少年在“情境”中接受法律教育,近距離體驗庭審過程,該校1000餘名在校師生參加了活動。

經審理查明,2018年12月8日,被告人陳某在曲靖市麒麟區乘坐6路公共汽車,車內載客10餘人。19時許,陳某因坐過站要求駕駛員違規停車,被拒絕後與駕駛員發生爭吵,在車輛停靠下一站臺(滇東商城站)後,車輛乘客提醒陳某下車,但其仍未下車。

司機發動車輛後,陳某拉拽車輛方向盤,致使在行駛中的公共汽車向道路右側發生明顯偏移,差點撞上路邊護欄,造成車上乘客恐慌。

駕駛員趕忙穩住方向盤修正行駛方向,一位七旬老人將陳某按倒後,車上乘客合力將其制服,隨後駕駛員報警。

庭審中,公訴機關當庭出示被害人陳述、被告供述、證人證言、監控視頻等證據,被告人陳某無異議並當庭自願認罪。

陳某不顧他人生命、健康和公私財產安全,搶奪正在行駛中公共汽車的方向盤,致使車輛發生明顯偏移,並引起車上乘客恐慌,雖未造成嚴重後果,但已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爲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同時,陳某系在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屬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但被告人陳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庭審中自願認罪,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處:被告人陳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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