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CAS報告還表示,“仲裁小組有義務按照既定規則執行處罰,目的是保證一個公正的競爭環境,因此要打擊違反反興奮劑規則的運動員,尤其是那些有意違反規則或數次違反規則的運動員,遺憾的是,該運動員同時屬於這兩種情況,因此禁賽八年的處罰是有道理的。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AS公佈孫楊案仲裁報告,在這份報告中特別說明了,爲何對孫楊實施最高上限的八年禁賽處罰,在CAS看來,孫楊暴力抗檢事實成立,而且在庭審上不認錯,尤其這是他第二次違反反興奮劑規則,因此開出禁賽八年的罰單。

網易體育3月5日報道:

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AS公佈孫楊案仲裁報告,在這份報告中特別說明了,爲何對孫楊實施最高上限的八年禁賽處罰,在CAS看來,孫楊暴力抗檢事實成立,而且在庭審上不認錯,尤其這是他第二次違反反興奮劑規則,因此開出禁賽八年的罰單。

報告第355和356條寫道:“運動員犯下嚴重錯誤,他參與了上百次檢測,必須意識到拒絕完成樣本採集時冒着巨大風險。令人喫驚的是,他在聽證會上從未對自己的行爲表示過遺憾,他沒有表示如果當時採取不同方式可能會更好,相反,隨着訴訟展開他堅持自己立場,並試圖將所發生的錯誤讓他人承擔。”

當然認錯態度並不是最重要的量刑標準,CAS在報告中指出之所以不禁賽四年,而是八年禁賽期,主要原因是孫楊第二次違反反興奮劑規定。“仲裁委員會注意到,這不是該運動員第一次違反規定,2014年6月被取消三個月參賽資格,這意味着這是他第二次違反規定。世界反興奮劑機構WADA認爲,根據規則,禁賽期限應是適用刑期的兩倍,也就是禁賽八年,WADA在聽證會上重申了這一點。”

“對於WADA的提議,運動員和國際泳聯沒有提出書面或口頭意見,其中國際泳聯不反對在第二次違反規定情況下延長禁賽期的規則適用,而該運動員只是辯稱在瑞士法律規定下,不符合條件的禁賽期是侵犯他的人格權。”

此外,CAS報告中還列出了規則條文,“根據國際泳聯10.7條規定,第二次違反該規則取以下最長時間處罰——a,大於6個月的禁賽期。b,大於首次禁賽期的一半。c,在不考慮減少禁賽期情況下,按照第二次違規進行兩倍的禁賽期處罰。”

“因此根據10.7條規定,禁賽期將延長一倍,該條款不允許

有彈性或例外。仲裁委員會指出,八年的禁賽期似乎過於嚴厲,但運動員的違規行爲更加嚴重,因爲在他第一次違規之後,他本應該更加小心翼翼,避免再次違反規定。”CAS報告還表示,“仲裁小組有義務按照既定規則執行處罰,目的是保證一個公正的競爭環境,因此要打擊違反反興奮劑規則的運動員,尤其是那些有意違反規則或數次違反規則的運動員,遺憾的是,該運動員同時屬於這兩種情況,因此禁賽八年的處罰是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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