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经过审理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五环之歌》的歌词不构成对歌曲《牡丹之歌》歌词的改编,故未侵犯对歌曲《牡丹之歌》词作品享有的改编权。对于这一判决,笔者认为虽然于法理上说的过去,但从情理上而言,《五环之歌》毕竟用的是《牡丹之歌》的曲调,是对原创者的模仿,而且是高度模仿。

《五环之歌》终审不侵权,只会让侵权者打擦边球的胆子越来越大?

“啊五环,你比四环多一环……”,《五环之歌》被岳云鹏传唱后,迅速红遍大江南北。然而好事多磨,这首歌因为曲调和《牡丹之歌》一样,被后者版权方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过审理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五环之歌》的歌词不构成对歌曲《牡丹之歌》歌词的改编,故未侵犯对歌曲《牡丹之歌》词作品享有的改编权。

对于这一判决,笔者认为虽然于法理上说的过去,但从情理上而言,《五环之歌》毕竟用的是《牡丹之歌》的曲调,是对原创者的模仿,而且是高度模仿。现在《五环之歌》未造成侵权,只会让目前普遍存在的各行各业侵权者放大胆子,不停去打擦边球,这是件值得思考的事情。

歌曲《牡丹之歌》是由由著名词作家乔羽作词,吕远、唐诃作曲,是一首结合作品。该歌曲的作词人乔羽曾将著作权之财产权利授权给乔方,而乔方则私自将这首歌的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授权给了众得公司。因此众得公司是该诉讼的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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