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處理後,能不能投機上訴再減刑?近日,寧波市奉化區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寧波市人民檢察院支持抗訴的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經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以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該案也是寧波市首例因被告人認罪認罰又上訴,經檢察機關抗訴獲法院改判的案件。

2019年6月,奉化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經查,王某某從2018年至2019年3月,曾多次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2019年5月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王某某有多次毒品犯罪的前科劣跡,但鑑於王某某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都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奉化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對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並告知王某某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相關內容及權利義務。王某某表示沒有異議,自願認罪認罰,同意奉化區人民檢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議,自願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該檢察院於2019年7月11日以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向奉化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庭審期間,王某某明確表示認罪認罰具結書系其自願簽署,並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奉化區人民法院據此採納公訴機關量刑建議,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同年8月8日,王某某以其歸案後認罪態度良好,原判量刑過重爲由向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得知王某某提起上訴後,奉化區檢察院認爲王某某以原判量刑過重爲由提出上訴,已不符合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條件,不應再對其從寬處罰,故依法提出抗訴。寧波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後,依法支持奉化區檢察院的抗訴意見。

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爲,上訴人王某某僅以量刑過重爲由提起上訴,又沒有提供新的證據,對原來協商的量刑表示反悔,認罪但不認罰,已不符合適用認罪認罰從寬處理的條件,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有理,應予以採納。鑑於王某某違背認罪認罰具結書中的量刑承諾,提出原判量刑過重的上訴理由,不應再對其認罰從寬,故對原判量刑依法予以變更,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認罪認罰從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對於指控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並簽署具結書的案件,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該制度是黨中央的重大改革部署,是司法機關在落實以審判爲中心司法體制改革背景下的一項創新性重大舉措,對於節約司法資源、提高司法效率頗具價值。實踐中被告人無故隨意反悔認罪認罰、提出上訴企圖再獲減刑的情形,不但違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的本意,更增加了訴訟成本,浪費了司法資源。

認罪認罰後當然允許“反悔”,上訴後也依然會得到司法的公正對待,被告人不會因“反悔”而被額外懲罰,但同樣也無法得到此前因認罪認罰而從寬的司法處理。本案中王某某的隨意反悔行爲,便導致自己無法享有原先認罪認罰的“優惠”,在迴歸標準化量刑後,得到了相比一審判決“加重”處罰的結果。

本案的成功辦理,相信能對類似案件起到震懾作用,在捍衛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司法權威的同時,也爲該制度的全面實施提供了可借鑑的寧波樣本。

來源:奉化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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