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岳岳赢了《五环之歌》终审判定不侵权《牡丹之歌》

近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万达彩视传媒有限公司、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金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岳龙刚(艺名岳云鹏),关于音乐作品《五环之歌》侵犯《牡丹之歌》改编权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原告众得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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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德云社相声演员岳云鹏的《五环之歌》红遍大江南北,这首歌使用《牡丹之歌》的曲,但歌词并不相同。法院认为原版《牡丹之歌》属于分开版权,曲是由唐珂和吕远享受版权,而词的著作权归属于乔羽,后来乔羽将该曲的所有版权都卖给了众得文化公司。

原告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只拥有歌词版权,《五环之歌》除了一个“啊”字和原歌曲中重复了,再没有任何其它涉及侵权的行为,所以最终判决岳云鹏的《五环之歌》没有构成侵权。

小岳岳赢了《五环之歌》终审判定不侵权《牡丹之歌》

《五环之歌》的案件已经终审,不过小岳岳的另一首歌《新五环之歌》侵权风波还在审理中。此前因认为“美团”的广告曲《新五环之歌》侵害了《牡丹之歌》的改编权,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广告曲的改编者岳云鹏、广告制作者北京赞意互动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和“美团”运营商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余元。北京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案件还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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