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8. 2015年6月2日22时许,被告人方某某、方某乙、方某丙、王某某、冀某某、朱某某经预谋,在京沪济荷高速嘉祥段由方某某驾驶方某丙的豫J******宝马轿车故意制造了与辽A******大货车的刮蹭事故,方某某等人负责接应,朱某某顶替方某某以驾驶员的身份处理事故。2. 2014年11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方某某、方某乙、方某丙经预谋,在日兰高速曲阜段由方某丙驾驶方某乙的鲁A*****宝马轿车故意制造了与豫K******大货车的刮蹭事故,后方某某顶替方某丙以驾驶员的身份处理事故。

标题:滕州:方某某团伙高速路刮蹭货车多次!骗保160多万

近日,12309中国检察网上公开了方某某团伙为骗取赔偿金,至山东省多地的高速路上采取故意刮蹭货车的方式,诈骗赔偿金共计166.6332万元的案件的起诉书。

据了解,被告人方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现住滕州市**园小区**室。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9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31日经枣庄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被枣庄市公安局逮捕。

经依法查明:

2013年6月至2015年6月间,被告人方某某伙同放某某、方某乙、王某某、高某某、冀某某(以上均另案处理)等人为骗取赔偿金,至山东省多地的高速路上采取故意刮蹭货车的方式,诈骗赔偿金共计166.6332万元,其中既遂金额为102.55万元,未遂金额为64.0832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 2013年8月6日23时许,被告人方某某、方某乙、方某丙经预谋,在日东高速曲阜段由方某某驾驶方某乙的皖M*****凯迪拉克轿车故意制造了与豫N******大货车的刮蹭事故,后方某某顶替方某乙以驾驶员的身份处理事故。最终方某丙在曲阜市人民法院起诉豫N******大货车投保的中华联合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商丘中心支公司,骗取事故理赔金13万元。

2. 2014年11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方某某、方某乙、方某丙经预谋,在日兰高速曲阜段由方某丙驾驶方某乙的鲁A*****宝马轿车故意制造了与豫K******大货车的刮蹭事故,后方某某顶替方某丙以驾驶员的身份处理事故。最终方会某乙在曲阜市人民法院起诉豫K******大货车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骗取事故理赔金24万元。

3. 2014年11月26日2时许,被告人方某某、方某乙、方某丙等人经预谋,在京台高速宁阳段由方某乙驾驶方某丙的辽鲁A******宝马轿车故意制造了与皖M******大货车的刮蹭事故,后方某某负责接应。最终方某乙在宁阳县人民法院起诉皖M******大货车投保的中国太平洋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骗取事故理赔金27.15万元。

4. 2015年1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方某某、方某乙、方某丙、王某某等人经预谋,在日兰高速泗水段由王某某驾驶方某乙的鲁A******奔驰越野车故意制造了与渝G******大货车的刮蹭事故,后方某某顶替王某某以驾驶员的身份处理事故。最终方某乙在洒水县人民法院起诉渝G******大货车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八一六支公司,骗取事故理陪金30万元。

5. 2015年8月5日23时许,被告人方某某、方某乙、方某丙、王某某、高某某等人经预谋,在日兰高速泗水段由方某某驾驶高某某的豫J******宝马轿车故意制造了与鄂D******大货车的刮蹭事故,方某某等人负责接应,高某某顶替方某某以驾驶的身份处理事故。后高民在泗水县人民法院起诉鄂D******大货车投保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骗取事故理赔金8.4万元。

6. 2015年4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方某某、方某乙、方某丙、王某某等人经预谋,在枣临高速峄城段由王某某驾驶方某乙的苏C******宝马轿车故意制造了与鲁V******大货车的刮蹭事故,后方某某顶替王某某以驾驶员的身份处理事故。最终方某乙在峄城区人民法院起诉鲁V******大货车投保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潍坊坊子子公司进行理赔时,因保险公司起疑,方某乙撤诉。经枣庄市诚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该宝马车损失价值24.1289万元。

7. 2015年5月25日1时许,被告人方某某、方某乙、王某某经预谋,在滕州市红荷大道由方某某驾驶赵某某的鲁D******奔驰轿车故意制造了与鲁G******大货车的刮蹭事故,后方某某顶替方某丙以驾驶员的身份处理事故。最终方某丙以赵某某名义在滕州市人民法院起诉鲁G******大货车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潍坊奎文支公司时,因保险公司起疑,方某丙撤诉。经枣庄诚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该奔驰车损失价值13.1956万元。

8. 2015年6月2日22时许,被告人方某某、方某乙、方某丙、王某某、冀某某、朱某某经预谋,在京沪济荷高速嘉祥段由方某某驾驶方某丙的豫J******宝马轿车故意制造了与辽A******大货车的刮蹭事故,方某某等人负责接应,朱某某顶替方某某以驾驶员的身份处理事故。最终朱某某在嘉祥交警队承认其故意撞车,经济宁伟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该宝马车损失价值8.8904万元。

9. 2015年6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方某某、方某乙、方某丙、王某某、冀某某、周某某经预谋,在京沪高速沭阳段由方某某驾驶冀某某的晋B******奔驰轿车故意制造了与鲁S******大货车的刮蹭事故,方某某等人负责接应,冀某某顶替方某某以驾驶员的身份处理事故。最终冀某某在沭阳县人民法院起诉鲁S******大货车投保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中心支公司时,因保险公司起疑,冀某某撤诉。经宿迁宝来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该奔驰车损失价值17.8683万元。

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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