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遵义机场回应“机场候机楼内牛肉粉明码标价28元,收银员口头收费48元”,称情况属实,系外包商铺现场负责人擅自调整产品服务内容及价格,已向当事人道歉退还差价给予补偿,清退当事现场负责人,责令商铺限期整改。(10月31日《新京报网》)

机场餐厅里的牛肉粉明码标价28元,但吃完结账时,却成了收银员口里的48元,一碗牛肉粉变成了牛肉粉套餐。从法律角度说,餐厅的这种行为是典型的价格欺诈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而不是机场在回应中轻描淡写的“系外包商铺现场负责人擅自调整产品服务内容及价格”行为。

因为《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不正当价格行为。根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二)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可见,餐厅的牛肉粉标价28元,消费者结账时的实际收费48元,完全符合价格欺诈行为的相关规定。

既然“28元牛肉粉收48元”属于价格欺诈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那么餐厅理所应当对消费者退差价并给予补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但是,价格欺诈行为在本质上属于一种价格违法行为,这决定了“28元牛肉粉收48元”事件并不能止于私了,不是餐厅经营者对消费者道歉、退差价并赔偿就可以了之,市场监管部门还必须介入,依法予以处罚。《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都规定,经营者有价格欺诈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而且,到底有多少位消费者吃了28元的牛肉粉却被收了48元,必须调查清楚,按照常理不会只有一位消费者中招。

事实上机场“天价消费”、宰客现象层出不穷,饱受消费者诟病。究其根源,除了垄断因素之外,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监管不力,只要不闹成新闻,监管部门机会对机场商铺经营者有没有价格违法行为几乎是不管不问,任由经营者任性经营。从这个角度说,在垄断无法打破的现实面前,监管部门必须给力,要依法加强对机场商铺价格行为的监管,杜绝价格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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