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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15,是新《证券法》施行后的第一个3·15,具有重要节点意义。作为长期从事股民索赔诉讼的律师,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团队对截止目前已有胜诉判决或已有获赔先例的作出梳理总结,以提供给市场和股民参考,请建议股民积极发起索赔。

1、亿晶光电(600537)虚假陈述案,此前法院已判决投资者胜诉,索赔条件:

在2017年2月3日到2017年4月15日之间买入亿晶光电(600537)股票,并且在2017年4月15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

2、宝利国际(300135)虚假陈述案,此前法院已判决投资者胜诉,索赔条件:

在2015年7月4日到2015年11月25日之间买入宝利国际(300135)股票,并在2015年11月25日之后卖出或持有。

3、方正科技(600601)虚假陈述案,前期已有两审胜诉判决

,索赔条件:

在2005年3月19日到2015年11月20日之间买入方正科技(600601)股票,并在2015年11月20日之后卖出或持有。

4、山东墨龙(002490)虚假陈述案,前期已有两审胜诉判决,索赔条件:

在2015年4月25日到2017年3月22日之间买入山东墨龙(002490)股票,并且在2017年3月22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

5、万家文化(600576,现祥源文化)虚假陈述案,前期已有两审胜诉判决,索赔条件:

在2017年1月12日到2017年2月28日之间买入万家文化(600576)股票,并且在2017年2月28日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

6、超华科技(002288)虚假陈述案,前期已有两审胜诉判决,索赔条件:

在2015年4月29日到2017年9月5日之间买入超华科技(002288)股票,并且在2017年9月5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

7、雅百特(ST百特,002323)虚假陈述案,前期已有胜诉判决,索赔条件:

在2016年3月25日到2017年4月8日之间买入雅百特(002323)股票,并且在2017年4月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  

8、佳电股份(000922)虚假陈述索赔案,前期已有和解或调解获赔先例,索赔条件:

在2014年4月22日到2017年4月8日之间买入佳电股份(000922)股票,并且在2017年4月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

9、嘉寓股份(300117)虚假陈述案,前期已有和解获赔先例,索赔条件:

在2015年6月13日之前买入嘉寓股份(300117)股票,并在2015年6月13日之后卖出或持有。

10、尔康制药(300267)虚假陈述案,前期已有胜诉判决,索赔条件:

在2017年4月21日到2017年8月10日之间买入尔康制药(300267)股票,并且在2017年8月1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

11、ST岩石(600696,股票曾简称匹凸匹)虚假陈述案,前期已有胜诉判决,索赔条件:

在2015年5月11日到2017年2月23日之间买入匹凸匹股票,并且在2017年2月23日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

12、方正证券(601901)虚假陈述案,该案前期已有两审胜诉判决,索赔条件:

在2015年7月15日之前任何时间买入方正证券(601901)股票,并在2015年7月15日之后卖出或持有。

13、金亚科技(300028)虚假陈述案,前期已有两审胜诉判决,索赔条件:

2015年6月5日之前买入金亚科技(300028)股票,并在2015年6月5日之后卖出或持有。

14、鞍重股份(002667)虚假陈述案,该案前期已有胜诉判决,索赔条件:

在2016年4月23日到2017年3月11日之间买入鞍重股份(002667)股票,并且在2017年3月11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

15、恒顺众升(青岛中程,300208)虚假陈述案,前期已有胜诉判决,索赔条件:

在2014年8月26日到2015年8月4日之间买入恒顺众升(300208)股票,并在2015年8月4日之后卖出或持有。

16、山西三维(000755,山西路桥)虚假陈述案,前期已有胜诉判决,索赔条件:

在2014年8月13日到2018年4月17日之间买入山西三维(山西路桥,000755)股票,并且在2018年4月17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

17、天成控股(ST天成,600112)虚假陈述案,前期已有两审胜诉判决,索赔条件:

在2017年1月26日到2017年4月24日之间买入天成控股(600112)股票,并且在2017年4月24日后卖出或持有。

18、武汉凡谷(002194)虚假陈述案,已有两审胜诉判决,索赔条件:

在2016年7月30日到2017年3月25日之间买入武汉凡谷(002194),并且在2017年3月25日之后卖出或持有。

19、中兵红箭(000519)虚假陈述案,该案前期已有胜诉判决,索赔条件:

在2016年3月15日到2017年8月3日之间买入中兵红箭股票,并在2017年8月3日之后卖出或持有。

20、华泽钴镍(000693)虚假陈述案,该案前期已有胜诉判决,索赔条件:

在2014年1月10日到2017年7月7日之间买入股票,并且在2017年7月7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

21、保千里(*ST保千,600074)虚假陈述案,该案前期已有胜诉判决,索赔条件:

在2014年10月30日到2016年12月29日之间买入保千里(600074)股票,并在2016年12月29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

22、大连控股(600747)虚假陈述案,该案前期已有胜诉判决,索赔条件:

在2014年5月16日到2016年12月2日之间买入大连控股(600747)股票,并且在2016年12月2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

23、申科股份(002633)虚假陈述案,据公开信息,该案前期已有投资者和解,索赔条件:

在2015年9月12日到2016年8月5日之间买入申科股份(002633)股票,并在2016年8月5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

24、众和股份(002070)虚假陈述案,该案前期已有胜诉判决,索赔条件:

在2016年4月28日到2017年9月12日之间买入众和股份(002070)股票,并且在2017年9月12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

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建议,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以积极索赔,挽回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给投资者的损失,尤其在已有胜诉或获赔先例的情况下,后续提起索赔的投资者同样方案处理的概率较大。

许峰律师同时提示,上述案件虽已有部分胜诉或和解获赔,但后续仍需例行注意风险,包括严谨的材料准备、诉讼时效风险、执行的风险等,总体上,作为上市公司的被告是具备清偿能力的,但在过去几年,也出现了诸如保千里、大连控股、海润光伏等案件,虽胜诉但却执行困难的情况。

此外,许峰律师还提示,方正科技、方正证券、鞍重股份、匹凸匹、宝利国际等案件,虽然有胜诉,但时效仅剩下一个月到三个月不等,如果错过诉讼时效,投资者将失去获赔机会,即使其他投资者获赔,错过时效的投资者也将基本失去最终的获赔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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