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侮辱英烈 男子被判管制8个月+在省级媒体赔礼道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实施以来,山东淄博首起保护英烈名誉捍卫英雄形象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3月10日,由淄博高新区法院院长陈树礼担任审判长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被告人傅某某因在QQ群内侮辱火灾中牺牲的英雄烈士

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管制8个月

并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省级媒体上公开道歉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30日,四川省凉山州木里县发生森林火灾,抢险救灾过程中,27名消防人员和3名地方干部群众献出生命。同年4月2日,应急管理部、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这30名英勇牺牲的同志为烈士。同年4月9日,被告人傅某某为发泄个人不满,在3000多人的QQ群内,对火灾扑救中英勇牺牲的烈士的名誉进行侮辱、诽谤,侵害了英雄烈士们的名誉权,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庭审中,控辩双方指控犯罪事实、公益诉讼主体、案件基本事实、造成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以及被告人应当承担的责任等焦点问题逐一举证、质证、辩论。被告人充分认识到了自己所犯的罪行,当庭表示认罪,并为自己的行为表示忏悔。

合议庭经过合议,当庭宣判。“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的行为侵害了烈士的名誉,伤害了烈士亲友及社会公众情感,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严重挑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傅某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管制8个月,并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媒体上公开道歉。”

时值疫情防控关键时刻,淄博高新区法院提前对法庭进行了消毒、通风,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做好严密布控和安全防卫,确保庭审活动顺利开展。

烈士的人格利益不仅是烈士个人权益的重要内容

更是全社会全民族的精神遗产

蕴含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民族的共同情感

值得全社会崇尚、学习和捍卫

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不容歪曲、丑化、亵渎和否定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言论自由也不等同于置法律、道德、民族情感和

公序良俗等于不顾的“随心所欲”

违法必受惩

罗崇纬 本文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罗崇纬_NB1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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