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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檸檬看了一部非常優秀的美國黑白電影——《十二怒漢》。

  電影講述了一個在貧民窟長大的男孩被指控謀殺生父,證詞、兇器、殺人動機等等都對這個男孩不利。所謂十二怒漢其實就是陪審團的12個人,故事就圍繞着他們在休息室裏討論案情而展開。

  這部電影有很多可以探討的東西,檸檬今天就從中選擇一個跟心理學相關的點來跟大家分享一下。

  指控少年犯罪有兩條非常重要的證人證詞,第一條是案發現場樓下的瘸腿老頭聽到少年說“我要殺了你”,隨後還聽到了撲倒在地的聲音,他覺得這是被害者被殺後屍體倒地的聲音;

  第二條是,住在對面的女人說,當時有一輛六節的電車行駛而過,她通過最後兩節車廂的窗口,親眼看見男孩將刀舉過頭狠狠往他父親胸口刺下。

  乍聽之下這兩條證言完全沒有任何問題,但是細細推敲一番就會發現其中的不合理之處:

  

  案發時有電車經過,也就意味着當時有很嘈雜的聲音,按道理瘸腿老頭是不可能聽清少年說了什麼的;除此之外,聲稱看到少年殺人的女證人實際上是一個近視眼,她不可能在晚上還能清清楚楚地看到60英尺外的案發現場,她所能看到的應該只是一個模糊影子。

  

  所以這兩個人的證詞其實都是存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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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們的理解中,證人就是知道案件事實情況並以合法途徑向有關司法行政機關提供證言的人。

  簡單來說證人要做的就是客觀地把自己親眼看到或者親耳聽到的東西如實講出來。

  但是從這部電影裏我們可以看出來,即便這兩個證人與這個男孩無仇無怨,他們在作證時也會帶有明顯的個人傾向。

  比如那個瘸腿老頭,他因爲一生碌碌無爲,內心非常渴望得到外界關注,所以他把自己作爲證人出庭視作一個博得大衆眼球的絕佳機會,爲此不惜把自己的臆測當做事實講出來。

  但是這樣做只會導致證詞作假,案件錯判,而這就是心理學上的“證人的記憶效應”。也正因爲如此,我國法律遵循的是“疑罪從無”原則,爲的就是減少冤假錯案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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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這一現象並不僅僅存在於犯罪刑偵領域,在我們的生活中也很常見。

  比如我們跟別人鬧矛盾爭吵之後,一般都會向別人抱怨訴苦,這個時候你認爲自己講述的是事實,但如果把你說的話分析一番就會發現,你所有的描述都有一個大的前提背景,那就是“我是個無辜的受害者”。

  所以你的錯誤或者失誤被淡化了,而對方的錯誤被有意的強調甚至惡意加工了。

  當然你並不是有意這樣的,但是冥冥之中,你似乎知道當你把自己塑造成一個無辜的受害者後,就會獲得更多旁觀者的憐憫和支持,這讓你在跟對方的對抗中會獲得更多的資源。

  檸檬在這並不是想指責誰,當你情緒爆發的時候確實需要更多的社會支持,但是當你冷靜下來之後,也需要摒除這樣的“證人記憶效應”,學會更客觀地去審視整件事情,而不是一直進行自我欺騙,理性分析,不要讓自己做這樣的“僞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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