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鯉城公安

丈夫購買名牌服飾送妻子,卻因爲買到假貨導致雙方吵架,丈夫一氣之下向該品牌總公司投訴,投訴後發現,不止他購買的服飾不是正品,整個店所有的東西都是假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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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2018年6月的一天晚上,小陳在鯉城區莊府巷看到了一間“法國某品牌工廠體驗店” ,玻璃櫥窗上寫着“全場一折”,碰巧小陳妻子的生日就要到了,小陳打算藉機“表現一下”。進到店內,小陳發現店裏基本是法國某品牌的衣服,在“全場一折”的誘惑下,小陳挑選了黑色T恤、黑色褲子和棕色毛衣各一件,最終共付了530元。

在小陳妻子生日到來之際,當小陳將購買的“品牌服飾”拿到她面前,等來的卻是妻子一頓喝斥:“你爲了應付我生日,竟然買假貨哄我?以爲我看不出來嗎?”小陳一臉迷惑,自己明明是從“工廠體驗店”購買的服飾,怎麼就買到了假貨呢?原本準備好的驚喜也變成了空歡喜,他越想越氣不過,於是打電話向法國某品牌總公司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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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某品牌總公司接到投訴後立即委託商標代理專員到店查看,爲取證也購買了店內的服飾,仔細檢查果然有貓膩。證實該店賣假貨後,商標代理專員將整理好的投訴材料送到鯉城區工商局,當日,鯉城區工商局就去該店查處,當場查獲並扣押假冒品牌服飾共計1945件,總價值人民幣497919元。因涉案額達到刑事立案追訴標準,鯉城區工商局就將該案移送至泉州市公安局鯉城分局。泉州市公安局鯉城分局經審查,以店主翁某涉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向鯉城區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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鯉城區人民檢察院受理後,承辦檢察官仔細審查了案件材料,依法詢問了被告人翁某。原來,被告人翁某經營這家服裝店已經有一段時間了,但是生意一直都不太好,偶然得知廣州有專門生產高仿服飾的服裝廠,生產出來的服飾足以以假亂真,就產生了賣假貨的念頭。於是自2018年5月起,被告人翁某從廣州市某批發市場以低價購進了大批假冒的法國某品牌系列服飾,包括皮衣、毛衣等商品,並聯絡廣告公司爲服裝店定製店名牌,後又向文印店定製銷售海報,包括價格籤、銷售促銷標語等。最後 “掛羊頭賣狗肉”,以“法國某品牌工廠體驗店”對外宣傳,加上全場一折的極低價格售賣,意圖吸引市民前來購買,導致部分市民因其虛假宣傳而上當受騙,購買到假冒服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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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檢察官到涉案服裝店查看了現場,只見該店的牌匾上赫然掛着“法國某品牌”的品牌標識,旁邊則是“工廠體驗店”五個紅色的大字,牌匾右下方還有“莊府巷旗艦店NO:801”的小字,玻璃門和櫥窗上貼滿了品牌商標及促銷標語。承辦檢察官又仔細查看扣押的服飾,發現無論是做工還是質地都與市面上的服飾無異,吊牌也做得很逼真。普通消費者很難通過肉眼就看出異樣,該店又開在市中心,導致消費者誤以爲真的是一家“品牌工廠店”。經依法審查後,認定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總價值合計人民幣497919元,並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對其提起公訴,法院採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和定性,依法認定翁某犯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同時扣押在案的涉案商品,由扣押機關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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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

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上述規定中的“銷售金額”,是指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後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上述規定中的“明知”包括以下幾種情況:(一)知道自己銷售的商品上的註冊商標被塗改、調換或者覆蓋的;(二)因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受到過行政處罰或者承擔過民事責任、又銷售同一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三)僞造、塗改商標註冊人授權文件或者知道該文件被僞造、塗改的;(四)其他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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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提醒

消費者在購物的時候,應認準正規渠道,儘可能選擇品牌官方店;交易時要收集和保留好涉及商品服務的相關購物證據,以便出現糾紛時及時有效維權,切實保護自身合法權益;也要記得切勿貪小便宜,避免上當受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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