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东吴证券原来资管产品部门员工因所管理产品的持仓平磊爆出违约兑付风险,对公司造成损失,东吴证券对其连续降薪。东吴证券在仲裁需要赔偿后连续起诉,最终依旧被判赔20余万元。

  东吴证券连续3次降薪

2018年4月1日,东吴证券与李某签订期限自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李某从事证券业务工作,每月工资为8.3万元。

2018年8月20日,李某因个人原因向东吴证券提出辞职。当日,东吴证券即回复李某表示暂不考虑李某辞职申请。

2018年12月23日李某向东吴证券出具《告知函》,再次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东吴证券办理离职手续。东吴证券收到告知函后未为李某办理离职手续,并正常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

2019年3月1日,东吴证券以李某严重违纪为由通知李某解除劳动关系,并向李某出具离职证明。2019年1月8日,李某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东吴证券支付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工资差额29.57万元,并按照每月8.023万元的标准支付2018年11月21日至办妥退工手续之日止的延误退工损失。

仲裁委员会裁决东吴证券支付李某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工资差额24.60万元、2019年2月8日至2019年3月17日期间延误退工损失2258.28元。东吴证券对此不服,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东吴证券的《2018年第十期资管业务决策小组会议纪要》显示,因为李某管理的产品中,持仓产品爆出违约兑付风险,给产品及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于是东吴证券决定给李某作出降薪处罚并要求其配合后续业务调查及风险处置。2018年6月前东吴证券按照8.028万元/月的标准发放李某工资,2018年6月起东吴证券以李某管理的产品出现违约兑付风险,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为由降低李某工资标准。东吴证券按照7.028万元的标准发放李某2018年6月工资,降薪比例12.47%。

很快东吴证券再次对李某降薪,按照55,280元/月的标准发放2018年7月的工资。但降薪之路远没有就此停止,2018年8月至12月东吴证券按照9,880元/月的标准对李某发放工资。对于之后的降薪,东吴证券解释为李某自2018年6月起存在旷工和迟到、早退现象,东吴证券对李某降薪降职合理合法。而李某则提供出差机票和火车票订单截屏,用以证明东吴证券所称的2018年6月之10月31日期间的旷工实际是在出差、跑业务。但东吴证券方面始终强调,李某2018年6月1日至9月18日期间有8天未考勤,系旷工。

一审判决支持仲裁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李某存在外出工作之情形,且东吴证券亦确认其按全勤工资支付2018年6月至9月期间工资,东吴证券主张李某2018年6月至9月期间存在旷工之行为,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对东吴证券以李某管理的产品出现违约兑付风险,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为由降低李某工资标准,但未提供证据证明降薪的标准及依据,东吴证券随意降低李某工资标准,一审法院难以认可。

因此一审法院依法判决东吴证券支付李某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24.595万元,不支付李某2019年2月8日至2019年3月17日期间延误退工损失2258.28元。

  二审对第一次降薪认可

对于上述判决结果,东吴证券提起上诉。东吴证券认为,一审判决忽视了李某从未就降薪提出过异议的事实,存在不当。而且在公司对李某的合法降薪已经实际履行远超一个月,且李某从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李某主张工资差额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因此,东吴证券依旧认为公司对李某做出的降薪决定完全合法,一审判决错误,请求依法改判。

李某方面认为,东吴证券对自己做出的第一、二、三次降薪的理由均不成立。其在被动降薪后,只是通过自己工资卡中工资发放金额的变化,才知道自己被多次降薪。其曾多次联系自己的直接主管口头提出异议,虽然没有留下书面痕迹,但其选择主动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可以证实其对三次降薪行为的不满和异议。东吴证券从2018年6月开始扣减其工资,但至今未提供任何书面证据证实双方达成了扣减工资的合意,也未对扣减工资的标准作出任何解释,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并损害其自由选择职业就业的权利。这样的降薪行为不符合东吴证券所称的司法解释条款的规定。

法院二审后认为,东吴证券并就李某对其责任及公司降薪决定知晓且同意之主张,提供有经李某签字的《资产管理总部内部文件传阅单》予以佐证。结合李某在东吴证券所从事工作内容、所处行业及原工资标准,该第一次降薪幅度亦应属合理。对于第二、三次降薪,东吴证券主张因李某工作越来越消极、不配合后续业务调查及风险处置,而对李某又进行两次降薪,但东吴公司所称的李某上述不当行为未得李某认可,亦未有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此难以采信。

二审法院认为,东吴证券应该依照李某第一次降薪后的月工资标准7.028万元支付李某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19.62万元,也就此项判决作出了改判。(法说资本  恢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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