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財經訊 東吳證券原來資管產品部門員工因所管理產品的持倉平磊爆出違約兌付風險,對公司造成損失,東吳證券對其連續降薪。東吳證券在仲裁需要賠償後連續起訴,最終依舊被判賠20餘萬元。

  東吳證券連續3次降薪

2018年4月1日,東吳證券與李某簽訂期限自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止的勞動合同。合同中約定李某從事證券業務工作,每月工資爲8.3萬元。

2018年8月20日,李某因個人原因向東吳證券提出辭職。當日,東吳證券即回覆李某表示暫不考慮李某辭職申請。

2018年12月23日李某向東吳證券出具《告知函》,再次提出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東吳證券辦理離職手續。東吳證券收到告知函後未爲李某辦理離職手續,並正常爲李某繳納社會保險。

2019年3月1日,東吳證券以李某嚴重違紀爲由通知李某解除勞動關係,並向李某出具離職證明。2019年1月8日,李某向上海市浦東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東吳證券支付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工資差額29.57萬元,並按照每月8.023萬元的標準支付2018年11月21日至辦妥退工手續之日止的延誤退工損失。

仲裁委員會裁決東吳證券支付李某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工資差額24.60萬元、2019年2月8日至2019年3月17日期間延誤退工損失2258.28元。東吳證券對此不服,於是向法院提起訴訟。

東吳證券的《2018年第十期資管業務決策小組會議紀要》顯示,因爲李某管理的產品中,持倉產品爆出違約兌付風險,給產品及公司造成重大損失,於是東吳證券決定給李某作出降薪處罰並要求其配合後續業務調查及風險處置。2018年6月前東吳證券按照8.028萬元/月的標準發放李某工資,2018年6月起東吳證券以李某管理的產品出現違約兌付風險,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爲由降低李某工資標準。東吳證券按照7.028萬元的標準發放李某2018年6月工資,降薪比例12.47%。

很快東吳證券再次對李某降薪,按照55,280元/月的標準發放2018年7月的工資。但降薪之路遠沒有就此停止,2018年8月至12月東吳證券按照9,880元/月的標準對李某發放工資。對於之後的降薪,東吳證券解釋爲李某自2018年6月起存在曠工和遲到、早退現象,東吳證券對李某降薪降職合理合法。而李某則提供出差機票和火車票訂單截屏,用以證明東吳證券所稱的2018年6月之10月31日期間的曠工實際是在出差、跑業務。但東吳證券方面始終強調,李某2018年6月1日至9月18日期間有8天未考勤,系曠工。

一審判決支持仲裁結果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爲,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因李某存在外出工作之情形,且東吳證券亦確認其按全勤工資支付2018年6月至9月期間工資,東吳證券主張李某2018年6月至9月期間存在曠工之行爲,一審法院不予採納。對東吳證券以李某管理的產品出現違約兌付風險,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爲由降低李某工資標準,但未提供證據證明降薪的標準及依據,東吳證券隨意降低李某工資標準,一審法院難以認可。

因此一審法院依法判決東吳證券支付李某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間工資差額24.595萬元,不支付李某2019年2月8日至2019年3月17日期間延誤退工損失2258.28元。

  二審對第一次降薪認可

對於上述判決結果,東吳證券提起上訴。東吳證券認爲,一審判決忽視了李某從未就降薪提出過異議的事實,存在不當。而且在公司對李某的合法降薪已經實際履行遠超一個月,且李某從未提出異議的情況下,李某主張工資差額的請求不應得到支持。因此,東吳證券依舊認爲公司對李某做出的降薪決定完全合法,一審判決錯誤,請求依法改判。

李某方面認爲,東吳證券對自己做出的第一、二、三次降薪的理由均不成立。其在被動降薪後,只是通過自己工資卡中工資發放金額的變化,才知道自己被多次降薪。其曾多次聯繫自己的直接主管口頭提出異議,雖然沒有留下書面痕跡,但其選擇主動解除勞動關係的事實,可以證實其對三次降薪行爲的不滿和異議。東吳證券從2018年6月開始扣減其工資,但至今未提供任何書面證據證實雙方達成了扣減工資的合意,也未對扣減工資的標準作出任何解釋,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並損害其自由選擇職業就業的權利。這樣的降薪行爲不符合東吳證券所稱的司法解釋條款的規定。

法院二審後認爲,東吳證券並就李某對其責任及公司降薪決定知曉且同意之主張,提供有經李某簽字的《資產管理總部內部文件傳閱單》予以佐證。結合李某在東吳證券所從事工作內容、所處行業及原工資標準,該第一次降薪幅度亦應屬合理。對於第二、三次降薪,東吳證券主張因李某工作越來越消極、不配合後續業務調查及風險處置,而對李某又進行兩次降薪,但東吳公司所稱的李某上述不當行爲未得李某認可,亦未有相應證據予以證實,本院對此難以採信。

二審法院認爲,東吳證券應該依照李某第一次降薪後的月工資標準7.028萬元支付李某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間工資差額19.62萬元,也就此項判決作出了改判。(法說資本  恢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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