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上海首例電動滑板車上路被交警扣留案宣判,原告訴求被駁回

男子騎電動滑板車在道路上行駛,滑板車被交警扣留。男子認爲交警支隊作出的被訴先予扣留措施無法律依據,將交警支隊訴至上海鐵路運輸法院。最終,法院判定駁回原告朱先生的訴訟請求。

10月21日,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記者從上海鐵路運輸法院獲悉,本案系《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修訂後,上海市首例適用新法規定對電動滑板車採取先予扣留的涉訴行政案件。

上海鐵路運輸法院介紹,某天,朱先生騎着電動滑板車在道路上行駛,沒過多久,就被迎面而來的交警攔下。隨後某交警支隊對朱先生作出先予扣留措施,並要求其15日內到交通部門接受處理。朱先生不理解某交警部門的做法,一氣之下將其訴至上海鐵路運輸法院。

愛車被扣留後,朱先生認爲電動滑板車屬於娛樂工具,沒有法律規定需要註冊登記,交警支隊作出的被訴先予扣留措施無法律依據。

上海鐵路運輸法院介紹,《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機動車和按照本市有關規定應當註冊登記的非機動車以及其他通行工具,應當經公安機關注冊登記,取得車輛號牌、行駛證或者行車執照等登記憑證後方可上道路行駛;自行車、殘疾人手搖輪椅車等非機動車實行自願登記。根據上述規定,機動車、除實施自願登記的自行車等非機動車外的非機動車、其他通行工具在道路上行駛,需經註冊登記。

正如朱先生主張的電動滑板車爲娛樂工具,故其應在娛樂場所等允許使用的場所使用,其在道路行駛用於通行,即作爲通行工具使用,而作爲通行工具上路行駛,需經註冊登記。

朱先生在道路上行駛未經註冊登記的涉案電動滑板車的行爲,違反了《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因此可判定爲違法行爲。

同時,《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執行職務的公安民警發現有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規定註冊登記的非機動車以及其他通行工具上道路行駛的,可以先予扣留車輛或者通行工具,並通知當事人及時接受處理。被告認定原告違反《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適用《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當場告知原告採取先予扣留措施,並通知其及時接受處理,符合法律規定。

綜上,經認真研判案涉法律爭議,上海鐵路運輸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判定駁回原告朱先生的訴訟請求。

澎湃新聞記者 李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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