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这个问题需要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如果在购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了必须先缴纳物业费再验房,开发商这样的做法就是符合合同约定的,是完全可以的做法。如果业主在入住之后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是可以成立业主大会,作出决议选聘或解聘物业管理公司,作出这个决议,必须是所在区域内全体有投票权业主的2/3以上通过才可以更换物业公司,且物业公司选取之后是需要在管辖的房管局备案,不然就不能很好的制约物业公司。

物业公司是按照法定的程序成立的,并且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经营物业管理所有业务的服务型经济法人。从上面的定义就可以看出,物业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个体,是因提供服务而获得报酬的的法人公司,是需要相应资质依法设立的法人。

在买卖商品房的合同中或者其他房产的合同中,都会对物业公司的选择进行约定,物业公司就是业主的大管家,管理约定范围内的所有公共事务。我国也有相对于的法律对物业公司进行约定,有《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的最高院出台的解释。

对于房屋暂时不入住需要交物业费的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也就是不管你是暂时不入住还是一直没有入住,都是需要交纳物业费的。小区的物业费是对公共服务进行的收费,包括公共区域的打扫,绿化的种植,设备的维护等等,这些人工费用或者相应的材料费用都是最终业主承担的。每一个业主都会享受到以上的服务,即使你不入住,这个服务你也是在享受的。

但是一般会有开发商交房的时候会规定先缴纳了物业费,才给验房交房。这样就衍生了另一个问题,那就是是不是必须先交纳物业费,再验房?这个问题需要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如果在购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了必须先缴纳物业费再验房,开发商这样的做法就是符合合同约定的,是完全可以的做法;一种是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先交纳物业费再验房的条款,开发商就是违约的,业主完全可以先直接验房再缴纳物业费。这些是民事规范的范畴,必须有约定或者法定,才是合法的,不然就是违约。

一般的开发商都会让物业公司办理房屋的交接手续,但是我们应该分清楚物业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物业公司代为办理交房手续,是开发商对物业公司的委托行为,代表的是开发商,它只能按照他们双方的委托约定办理委托事项,依照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的行为,是它的自主行为,依照的是业主和物业公司签署的物业管理合同,这两种行为的双方都是不一样的,代理交房行为的双方是开发商和业主,收取物业费行为的双方是物业公司和业主,不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同的法律事件,是不能混为一谈的。

如果业主在入住之后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是可以成立业主大会,作出决议选聘或解聘物业管理公司,作出这个决议,必须是所在区域内全体有投票权业主的2/3以上通过才可以更换物业公司,且物业公司选取之后是需要在管辖的房管局备案,不然就不能很好的制约物业公司。

房产小区对于工薪阶层来讲是人生的大事,好的物业公司也是选择小区的考虑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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