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這個問題需要分兩種情況,一種是如果在購買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了必須先繳納物業費再驗房,開發商這樣的做法就是符合合同約定的,是完全可以的做法。如果業主在入住之後對物業公司的服務不滿意,是可以成立業主大會,作出決議選聘或解聘物業管理公司,作出這個決議,必須是所在區域內全體有投票權業主的2/3以上通過纔可以更換物業公司,且物業公司選取之後是需要在管轄的房管局備案,不然就不能很好的制約物業公司。

物業公司是按照法定的程序成立的,並且具有相應的資質條件經營物業管理所有業務的服務型經濟法人。從上面的定義就可以看出,物業公司是獨立的法人個體,是因提供服務而獲得報酬的的法人公司,是需要相應資質依法設立的法人。

在買賣商品房的合同中或者其他房產的合同中,都會對物業公司的選擇進行約定,物業公司就是業主的大管家,管理約定範圍內的所有公共事務。我國也有相對於的法律對物業公司進行約定,有《物業管理條例》及相關的最高院出臺的解釋。

對於房屋暫時不入住需要交物業費的答案,當然是否定的,也就是不管你是暫時不入住還是一直沒有入住,都是需要交納物業費的。小區的物業費是對公共服務進行的收費,包括公共區域的打掃,綠化的種植,設備的維護等等,這些人工費用或者相應的材料費用都是最終業主承擔的。每一個業主都會享受到以上的服務,即使你不入住,這個服務你也是在享受的。

但是一般會有開發商交房的時候會規定先繳納了物業費,纔給驗房交房。這樣就衍生了另一個問題,那就是是不是必須先交納物業費,再驗房?這個問題需要分兩種情況,一種是如果在購買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了必須先繳納物業費再驗房,開發商這樣的做法就是符合合同約定的,是完全可以的做法;一種是在合同中沒有約定先交納物業費再驗房的條款,開發商就是違約的,業主完全可以先直接驗房再繳納物業費。這些是民事規範的範疇,必須有約定或者法定,纔是合法的,不然就是違約。

一般的開發商都會讓物業公司辦理房屋的交接手續,但是我們應該分清楚物業的行爲是什麼性質,物業公司代爲辦理交房手續,是開發商對物業公司的委託行爲,代表的是開發商,它只能按照他們雙方的委託約定辦理委託事項,依照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物業公司收取物業費的行爲,是它的自主行爲,依照的是業主和物業公司簽署的物業管理合同,這兩種行爲的雙方都是不一樣的,代理交房行爲的雙方是開發商和業主,收取物業費行爲的雙方是物業公司和業主,不同的雙方當事人,不同的法律關係,不同的法律事件,是不能混爲一談的。

如果業主在入住之後對物業公司的服務不滿意,是可以成立業主大會,作出決議選聘或解聘物業管理公司,作出這個決議,必須是所在區域內全體有投票權業主的2/3以上通過纔可以更換物業公司,且物業公司選取之後是需要在管轄的房管局備案,不然就不能很好的制約物業公司。

房產小區對於工薪階層來講是人生的大事,好的物業公司也是選擇小區的考慮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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