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音商标的注册是有一定难度的,自2013年我国在新修订的《商标法》第八条中首次明确声音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并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至现在,全国共有700多件声音商标申请注册,但注册成功的案例寥寥,屈指可数。而近期,魔音绕耳的“Hello 酷狗”,也终于注册成功!

截至当前,我国声音商标注册数量714例艰难的注册之途

如果你打酷狗App,会听到一声“Hellon 酷狗”,这熟悉的声音总是令人难忘,让人瞬间回忆起与酷狗相关的点点滴滴,可以说是十分魔性。

这些简单、易记又极具特点的声音更使其所代表的品牌在极短的时间内被消费者熟记并对消费者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所以有不少企业开始重视声音商标的申请。

据商标局官网数据显示,酷狗共申请了34件声音商标。

然而,2017年酷狗申请的2件“Hello Kugou”(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可下载的手机铃音等服务上)商标均遭到了驳回。

酷狗表示不服,并申请了复审。

“HELLO 酷狗”复审成功

酷狗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

1、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听觉形象识别标识,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和识别性。

2、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具备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

3、申请人的“酷狗”商标已被认定为第41类“提供在线音乐(非下载)”服务的中国驰名商标,申请人“HELLO KUGOU!”商标已在中国大陆获得第9类商品及第41类服务注册保护。

4、申请商标已经在中国香港地区、美国、欧盟获得注册保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可从互联网下载的数字音乐、可下载的音乐文件、可下载的手机铃音商品上,经过长期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起特定联系,取得了标示上述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同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耳机等其余复审商品上,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商标注册具有地域属性,申请人所述在中国香港地区、美国、欧盟注册商标情况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商标局最后决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可从互联网下载的数字音乐、可下载的音乐文件、可下载的手机铃音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声音商标已被广泛认可

目前,超过38个商标主管局接受音乐声音作为商标注册,超过28个主管局接受非音乐声音作为商标注册。

美国是最早承认声音可以作为商标申请的国家,欧洲法院也在2003年明确了声音商标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澳大利亚、土耳其、智利、法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俄罗斯等国家、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的商标法也都规定了声音商标。

但是,声音商标的注册是有一定难度的,但最主要还是看其是否具备商标应当具备的显著性。毕竟,对声音商标这种非传统商标来说,消费者很难直接将其作为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只有经过经营者的长期宣传、使用,消费者才能将某一声音与经营者之间建立起联系,继而提高声音商标的显著特征。但是,这类商标被驳回了并不代表对商标判了“死刑”,还可以抓住驳回复审的机会取得商标权。

商标如果被驳回,必须在收到商标局驳回通知的15日内,向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

驳回复审是商标驳回后唯一的救济途径,应根据自己的商标情况进行分析,申请人应和代理机构多沟通,重视知识产权顾问的复审建议,力求商标驳回复审成功!如何申请声音商标

我国商标主管部门即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专门出台了《声音商标形式和实质审查标准(试行)》。按照规定,您需要准备好以下材料:

☑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申请人为国内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办学许可证、期刊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件不能作为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 商标图样(包括声音样本);

☑ 商标注册费用。

☑ 商标申请书。商标申请书要求有:(1)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2)在商标图样框里对声音商标进行描述;(3)同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4)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说明”栏中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

申请声音商标的具体要求

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对声音商标申请注册的具体要求作了规定。

声音商标的描述

音乐性声音商标应当用五线谱或者简谱对申请用作商标的声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五线谱或者简谱应当清晰、准确、完整,可以包括谱号、调号、拍号(节拍)、小节、音符、休止符、临时符号(升号、降号、还原号)等。非音乐性质的声音商标应当用文字加以描述。文字描述应当准确、完整、客观并易于理解。

声音样本的要求

(1)通过纸质方式提交声音商标注册申请的,声音样本的音频文件应当储存在只读光盘中,且该光盘内应当只有一个音频文件。

(2)通过数据电文方式提交声音商标注册申请的,应按照要求正确上传声音样本。声音样本的音频文件应小于5MB,格式为wav或mp3。声音样本应当能使人清晰识别出声音。

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相互一致,并且应当说明声音商标的使用方式等。

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提交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对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进行描述,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对声音商标进行描述,应当以五线谱或者简谱对申请用作商标的声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应当以文字加以描述;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

视觉和听觉是人类最主要的两种感觉。在商标领域,可视性标识一直居于主导地位,但是随着商标数量的日渐增多,可视性商标趋同以及消费者视觉疲劳等已成为阻碍品牌传播的重要因素。而且,与普通的视觉商标相比,声音商标能带给消费者更多的心理暗示,并且可以在情绪上更好地满足消费者。在此情形下,品牌的经营者另辟蹊径,以声音商标为商机,展开品牌的听觉营销,可能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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