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3月16日晚间披露的年报中,中科云网披露,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有190名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案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公司要求赔偿投资损失,以及有部分投 资者要求原公司控股股东孟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述索赔金额为 2,297.46 万元。2015年12月19 日,在香港律师文某明的见证下,孟凯与陆某林签署《授权委托协议》及《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孟凯对陆某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陆某林享有充分行使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的相应股东权利,包括: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中科云网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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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16日晚间,ST云网(002306,以下简称中科云网)发布2019年年报,最新披露了涉及投资者诉讼的进展,年报披露称,目前共计有195位投资者发起索赔约2342万元。但据律师披露,还有不少案件起诉在途。(ST云网维权入口

在3月16日晚间披露的年报中,中科云网披露,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有190名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案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公司要求赔偿投资损失,以及有部分投 资者要求原公司控股股东孟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述索赔金额为 2,297.46 万元。截至2019年12月31 日,该投资者索赔诉讼新增 5 件案件, 新增金额45.11万 元,该投资者索赔案件总数为195人, 合计金额为2,342.57万元,系列案件截止目前尚未开庭。

公开信息显示,中科云网于2018年1月10日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证监会查明,中科云网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截至2015年12月19日,孟凯持有中科云网18,156万股,占中科云网总股本的22.7%,是中科云网的控股股东。2015年12月19 日,在香港律师文某明的见证下,孟凯与陆某林签署《授权委托协议》及《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孟凯对陆某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陆某林享有充分行使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的相应股东权利,包括: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中科云网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表决权;转让、赠与、处置或质押标的股份及其他股东权利; 在中科云网债务及资产重组中,履行应由控股股东履行的行为、签署文件;在委托期限内,中科云网召开的股东大会,直接由陆某林代为行使表决权,陆某林在行使上述权利的过程中的一切法律行为、表示与代为签署的全部法律文件、协议等,委托人均予承认并自愿承担法律后果等。截至2017年2月23日,孟凯未将上述授权事项告知中科云网。

此外,中科云网2017年2月22日上午收到陆某林现场出示其与孟凯2015年12月19日签署的《授权委托协议》及《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孟凯对陆某林的授权委托书》,2017年2月23日披露了《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陆某林先生送达相关授权委托文件的公告》。

证监会处罚认为,中科云网控股股东孟凯2015年12月19日于陆某林签署相关授权文件的行为是《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孟凯未及时告知上市公司该重大事件的行为,属于隐瞒应当披露信息或不告知应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行为。

由于孟凯未告知应当披露信息的行为,中科云网没有及时披露该重大事件,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许峰律师介绍,此前已代理一部分投资者提交法院立案,但由于管辖异议等程序的时间耗费,第一批案件还没开庭审理。此外,由于当时北京一中院曾裁定将部分案件移送北京三中院管辖,后续许峰律师也向北京三中院提交了部分中科云网的投资者索赔案件,但同样因为管辖问题尚未确定目前还在法院立案庭等待,后续不管是北京一中院管辖还是北京三中院管辖,相信法院都会依法立案,实际起诉中科云网的投资者可能会是超出公告数量的。

许峰律师提示,根据其研究和判断,在2015年12月19日到2017年2月23日之间买入中科云网(002306)股票,并且在 2017 年 2 月 23 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具备起诉的资格和权利,可考虑通过挽回损失,该案目前还在诉讼时效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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