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時候,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後,用人單位因經營變化等因素可能會出現關停轉撤。原用人單位主體資格消失了,是否意味着工傷關係也一筆勾銷了呢?針對相關工傷的種種問題,本期主持人將爲大家答疑解惑。

問:我在發生工傷事故後,用人單位發生了轉讓,會影響工傷待遇嗎?

主持人:只要發生工傷事故時用人單位與職工存在勞動關係存續,就不影響工傷認定及工傷待遇權益。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及相應法律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併、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此外,用人單位分立、合併、轉讓也不會影響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問:如果與單位發生爭議,勞動者應該告誰呢?

主持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

用人單位與其他單位合併的,合併前發生的勞動爭議,由合併後的單位爲當事人;用人單位分立爲若干單位的,其分立前發生的勞動爭議,由分立後的實際用人單位爲當事人。如果用人單位分立爲若干單位後,對承受勞動權利義務的單位不明確的,分立後的單位均爲當事人。如果用人單位解散,應當成立清算組制定清算方案,在清算時由公司財產支付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假如公司在清算時沒有依法支付職工的工傷保險費用,職工可以要求清算組成員承擔賠償責任。

問:如果單位破產了,不足以承擔相關責任的情況下,應該怎麼辦?

主持人:企業破產的,理應在破產清算時依法撥付應當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應首先清償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因解散、歇業不能承擔相關責任的,應當將用人單位和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者主管部門作爲共同當事人。

(經濟日報 記者:韓秉志 責編:李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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