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大搜車公司認爲雙方協議合法有效,不存在欺詐,且公司已履行了合同義務,而陳先生在續租期間遲延支付租金已構成違約,故提出反訴,要求陳先生按照協議約定,支付剩餘租金、違約金,並承擔大搜車公司的合理開支。2019年1月,他與大搜車公司南京分公司電子簽署一份《融資租賃續租協議》,約定陳先生續租上述車輛12個月,月租金4998元,租賃期限屆滿時,陳先生同樣可以採用一次性支付尾款或申請貸款。

隨着汽車電商平臺的快速發展,消費者足不出戶就可以直接在電商平臺上選購自己鐘意的車型。特別是“一成首付先租後買”這種新型的汽車融資租賃模式,以低首付、零手續費爲賣點,尤其吸引大衆的眼神。您瞭解這種消費模式嗎?不妨先來看一則案例。

一成首付,分期月供,這車究竟是租還是買?

一成首付就可以提車

聽上去很美好


2017年12月,陳先生在天貓“彈個車”汽車旗艦店上看中一款小汽車,除了時尚的外形契合他的需要外,更重要的是,他只要一成首付就可以把車開回家,這對於急需用車又資金不夠充裕的他來說簡直太合適不過了。最終他選擇了“先用12個月,首供3.53萬元,月供3398元”的方案,下單購買2017款吉普自由光2.4L領先版汽車一輛,因爲店家另外給出1000元優惠,他實際支付首付款34300元。


陳先生的訂單詳情中顯示有一份服務協議,該協議約定:甲方爲搜車網公司,即“彈個車”天貓店鋪的經營者,乙方爲大搜車公司即出租人,丙方爲陳先生即承租人;並註明標的車輛的所有權歸出租人所有。此外,協議還約定,租賃期限屆滿時,承租人可以選擇一次性支付尾款或向指定貸款機構申請貸款支付尾款,獲得車輛所有權。


2018年1月,陳先生通過“彈個車”APP電子簽署《提車確認單》並提取了車輛,該車輛登記於大搜車公司南京分公司名下。此後,陳先生支付了12期租金共計40776元。


一成首付,分期月供,這車究竟是租還是買?

本意是買車

月供還款竟是“租金”


用車一年後,陳先生仍然拿不出尾款,考慮繼續租車。2019年1月,他與大搜車公司南京分公司電子簽署一份《融資租賃續租協議》,約定陳先生續租上述車輛12個月,月租金4998元,租賃期限屆滿時,陳先生同樣可以採用一次性支付尾款或申請貸款。


這一次,在支付了7期租金共計34986元后,陳先生卻將大搜車公司告上法庭。


01

陳先生訴稱:大搜車涉嫌欺詐

陳先生認爲,買車時簽署的服務協議是後臺自行生成的,沒有經過他簽字確認;他的初衷是分期貸款購買車輛,而不是租車。總之,協議不是他的真實意思表示。同時,大搜車公司在其廣告語、支付界面等處使用“購買”、“首付”、“月供”等字樣,讓他誤認爲雙方是車輛買賣關係,而大搜車公司在當初跟他訂立合同時也沒有明確告知他合同的性質,存在欺詐。陳先生於是訴至法院,要求確認雙方協議無效,退還已支付的首付款及月供,並按照已付款項總金額的三倍進行賠償。


02

大搜車反訴:陳先生已構成違約

大搜車公司認爲雙方協議合法有效,不存在欺詐,且公司已履行了合同義務,而陳先生在續租期間遲延支付租金已構成違約,故提出反訴,要求陳先生按照協議約定,支付剩餘租金、違約金,並承擔大搜車公司的合理開支。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


1. 涉案《天貓開新車服務協議》明文載明下單完成前必須勾選同意該協議,陳先生也自認在下單前勾選同意了上述協議,因此該協議成立。而所涉車輛展示圖片及商品詳情介紹處也註明“彈個車採用先租後買方式,租期1年,用車滿1年,可買可退”等字樣,可見陳先生在下單前即應當知道該交易模式,且從車輛登記證、行駛證等均可知悉車輛所有權登記在大搜車公司名下,陳先生對此也應明知。


2. 無論雙方是何種法律關係,均未實質影響陳先生的權利,陳先生如按約支付首付款及12期月供租金並最終支付尾款即能取得車輛所有權,與其交易期待相吻合,其最終未能取得車輛所有權系因其未能按約支付車輛尾款,並非受大搜車公司欺詐。


3. 陳先生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在交易前應當對自己的履約能力做出合理的評估與判斷從而謹慎消費,其因自身判斷不足而導致的風險應當自負,其進而因對合同法律關係的認識不清而跟風訴訟的行爲也不可取。陳先生未按約支付租金,應按照合同約定承擔支付租金及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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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基於上述理由,法院駁回了陳先生要求大搜車公司退一賠三的訴請並支持了大搜車公司反訴要求陳先生支付剩餘租金、逾期付款違約金及大搜車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合理開支的訴請。


一成首付,分期月供,這車究竟是租還是買?


超前消費有風險

事前合理評估履約能力

事中認真閱讀服務協議

事後積極承擔違約責任


一成首付,分期月供,這車究竟是租還是買?


來源:餘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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