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某日,连某在叶某处钓鱼,期间移动位置时,将鱼竿扛在肩上行走,鱼竿碰到鱼塘边20kv的高压线上,当即触电倒地,经抢救无效身亡。叶某在经营中,对高度危险不履行安全保障和示告知义务,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但因其不是高度危险的直接作业者,因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上一般侵权过错原则,依其过错程度承担民事责任。

典型案例

连某是一名退休工人,爱好钓鱼,并经常到叶某经营的鱼塘垂钓。某日,连某在叶某处钓鱼,期间移动位置时,将鱼竿扛在肩上行走,鱼竿碰到鱼塘边20kv的高压线上,当即触电倒地,经抢救无效身亡。鱼塘未在有高压线的地方设置明显警示标志。连某的家属以供电公司和叶某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

本案中,供电公司作为该输电线路的产权人,未对电力设施履行监管职责,对危险隐患不能及时纠正,在其不能证明触电是死者故意而为的情形下,其是赔偿义务人。叶某在经营中,对高度危险不履行安全保障和示告知义务,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但因其不是高度危险的直接作业者,因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上一般侵权过错原则,依其过错程度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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