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某日,連某在葉某處釣魚,期間移動位置時,將魚竿扛在肩上行走,魚竿碰到魚塘邊20kv的高壓線上,當即觸電倒地,經搶救無效身亡。葉某在經營中,對高度危險不履行安全保障和示告知義務,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但因其不是高度危險的直接作業者,因此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上一般侵權過錯原則,依其過錯程度承擔民事責任。

典型案例

連某是一名退休工人,愛好釣魚,並經常到葉某經營的魚塘垂釣。某日,連某在葉某處釣魚,期間移動位置時,將魚竿扛在肩上行走,魚竿碰到魚塘邊20kv的高壓線上,當即觸電倒地,經搶救無效身亡。魚塘未在有高壓線的地方設置明顯警示標誌。連某的家屬以供電公司和葉某爲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案例分析

本案中,供電公司作爲該輸電線路的產權人,未對電力設施履行監管職責,對危險隱患不能及時糾正,在其不能證明觸電是死者故意而爲的情形下,其是賠償義務人。葉某在經營中,對高度危險不履行安全保障和示告知義務,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但因其不是高度危險的直接作業者,因此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上一般侵權過錯原則,依其過錯程度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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