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該市勞動爭議仲裁認爲食品公司應按國家勞動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爲他們辦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手續並繳費。同時,就職工提出的基本生活費,仲裁委員會認爲食品公司支付的每人每月100元待崗基本生活費並無不當。

典型案例

某市17名國有企業下崗職工,1998年開始先後下崗待業。他們稱,這幾年公司多處經管場所變賣收入幾百萬元,但所欠職工的社保、醫保、失業保險費和職工待崗工資分文未解決。爲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將“老東家”食品公司推上該市勞動爭議仲裁庭,要求公司支付每人1998年9月至2015年12月的待崗基本生活費每月500元;同時,要求公司爲他們補交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食品公司代理律師坦言,養老保和失業保險的欠費現象,只要公司財務狀況允許,就會立即補數所欠費用,而爲職工辦理醫療保險也已列入企業的改制方案。但認爲支付基本生活費的法律依據不足。案例分析

該市勞動爭議仲裁認爲食品公司應按國家勞動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爲他們辦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手續並繳費。同時,就職工提出的基本生活費,仲裁委員會認爲食品公司支付的每人每月100元待崗基本生活費並無不當。另外,7名申訴人也已經默認並領取了這每月100元的基本生活費,且申訴人沒有在發放之時提出仲請求,時至今日再提出補發待崗基本生活費的觀點,已明顯超過勞動法規規定的申請勞動仲裁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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